原告赵某某与第三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某及其前夫与原告夫妇均系同村村民。2016年王某某和被告李某某产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在外市同居。在此期间,王某某多次赠给李某某钱款。后来两人分手,原配赵某某将第三者李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某返还赠与款10万元,并提供了王某某赠与李某某的转账或交易记录。
庭审中,李某某辩称,王某某并没有赠与自己钱款,而是二人同居期间的日常花销,因此赵某某无权要求返还。同时李某某也提交了自己对王某某的部分花销证据。双方对赠与钱款数额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该案经过当庭质证,查明了以下事实:2016年6月6日至2019年9月21日之间,第三人王某某自其银行账户汇入被告李某某银行账户59500元,为被告支付住院费用11000元。被告李某某为第三人王某某支付手机费1930元。
最终,法院作出以下判决:由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赵某某685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诉讼费用由二人分摊。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判决依据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赵某某在与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某同居生活,违反了公序良俗,由此产生的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王某某的所有收入都属于和赵某某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王某某在未经赵某某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转入被告李某某银行账户以及支付李某某该承担的生活开销,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赵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并不是所有的婚内出轨赠与行为都无效。需要区分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未经配偶允许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配偶可以主张返还。但如果是个人财产,赠与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配偶物权主张返还不予支持。
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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