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几年前,原本在某市澳门豆捞加盟店打工的38名员工,被毫无征兆地挡在店门外———已经有新来的员工干着他们原来干的活。他们上个月的工资也悬而未决。
根据店里《澳门豆捞特许经营合同》显示,这家澳门豆捞店是**凯旋门澳门豆捞集团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分店,合同条款中约定甲方(总公司)向乙方(加盟店)提供厨房人员及管理体系,乙方开业前派送前厅有关人员接受甲方的培训和考核等内容。
加盟店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已经脱离总公司不再合作。这些员工是由总公司派人管理的,工资虽由他们支付,不过是经总公司管理人员发放,加盟店并不是他们的“东家”。对此,总店管理人员并不认同。
当天,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赶来调解。据了解,这些员工同总公司和加盟店都未签订劳动合同,他们的问题属于劳务纠纷。要解决纠纷,最重要是要明确员工的身份,其他事情就迎刃而解。他表示,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工人的归属关系主要由劳动场所来定。这些人在加盟店上班,工资由加盟店支付,应该算是加盟店的员工。
上述案例中,加盟店的厨房人员是特许商派驻加盟店并直接管理的,他们的劳动关系属于公司总部,劳动合同应与特许商签订,社保也应由特许商缴纳。而加盟店的前厅有关人员是加盟店招用的,尽管接受总店的培训,但他们的劳动关系仍属于加盟店,劳动合同应与加盟店签订,社保也应由加盟店缴纳。
现实生活中,加盟企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比较常见。由于店方使用的是品牌输出方的牌子,劳动者有的不知情,有的虽然知情,但总以为既然是行业大品牌在背后作支撑,权益方面还是有保障的。但没想到,一旦产生争议,他们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维护。
此种情况下,加盟店租用品牌行为是得到品牌输出方认可的,加盟店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特别是店主逃匿等,应该追究品牌输出方的连带责任。否则,任意加盟、任意签约、任意收费,职工的利益却无人保证。国家或地方应该规定,加盟店对新入职工必须说明情况,明确用工主体等。如果此类劳动合同未订或事先没有向职工说明,品牌输出方应该负有连带责任。而且从维护品牌声誉角度出发,输出方也应对加盟店有所约束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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