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刘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刘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2年5月,被告人刘甲、刘乙和杨某、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合股投资经营一家鞋业有限公司,由杨某任法定代表人,与刘某某等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因经营不善,至同年8月,公司拖欠126名工人工资57万余元。同年9月21日,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员工工资。刘甲、刘乙与刘某某、杨某等人到期后仍不支付,永嘉县政府于是垫付应急周转金56.8万余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后刘某某、杨某擅自将公司的一条生产线变卖,所得款项约3万元,部分用于偿还供应商的债务,剩余部分没有用于支付政府垫付的工人工资。刘甲、刘乙等人于2013年2月4日收取了他人支付给公司的加工费人民币4.8万余元,仍然未用于支付政府垫付的工人工资。
2016年3月20日,被告人刘甲、刘乙家属各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交款人民币8.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甲、刘乙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胡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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