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转居”后集体土地不能直接变国有
该文发表于国土资源报
问诊案例
2009年,某县为建设公园,征收甲村700多亩土地,甲村村民便向县国土资源局查询征地相关批准文件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答复称,2009年1月,该县已将包括甲村在内的五个“城中村” 村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各“城中村”所剩原集体土地依法确定为国有土地。本次县政府共征地709亩,其中公园配套的商住用地328亩,已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上报,并或省政府批准。公园项目、道路、绿化用地381亩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无须再向上级政府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本案焦点:
县政府能否直接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在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将集体土地确定为国有土地?
律师说法: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当办理征收土地的相关手续。
对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曾作出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即是强调必须通过“依法征收”程序才可以转为国有。2011年,国办发布的《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对该条的解释,县政府无权将公园项目所占的集体土地直接确定为国有土地,仍然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逐级上报,在获得省政府的征地批准文件后,再将该幅土地征收为国有。
河北顺业律师事务所
齐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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