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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系列盗窃案 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7-09-04 15:53:49

阅读量:338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盗窃案被告人钱某进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该被告人,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对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钱某进涉嫌犯盗窃罪,辩护人对该罪名及案件事实没有异议。

  现就本案被告人钱某进在本案中的有关具体情节,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钱某进在本案涉案之前,从未受过刑事处分和行政处罚,无前科,请求合议庭酌情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在本案涉案之前,被告人钱某进靠自己的诚实劳动在外打工挣钱,一向遵纪守法,行为表现良好,从未受过刑事处分和行政处罚,无前科。

  由于涉世未深,缺乏社会经验,被告人钱某进交友不慎,加上法制观念淡薄,一时贪念,误入歧途,才走上犯罪道路。

  请求合议庭酌情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二、本案中,被告人钱某进在整个盗窃活动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系从犯,其主观恶性不深,请求合议庭酌情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

  在每次实施盗窃之前,都是首先由其他同案主要被告人提出盗窃企图,并作出具体安排;被告人钱某进从未主动提出过要去盗窃,也从未主动提出过要求要参与盗窃,被告人钱某进只是受到其他同案主要被告人的要约,才参与到盗窃活动中去。

  在具体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告人钱某进也是听从其他同案主要被告人的安排,负责盘盘电缆,做些辅助性工作。

  在盗窃得手后,同样是由其他同案主要被告人负责安排销赃;被告人钱某进既不参与销赃,也不过问销赃之事;而且,被告人钱某进在事后分得的赃款也很少。

  可见,被告人钱某进在整个盗窃团伙中的地位是无足轻重、可有可无的,只能算是从犯。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被告人钱某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本案中,被告人钱某进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具有明显地悔罪表现。

  被告人钱某进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有关涉案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明显地悔罪表现。从刚才的庭审看,被告人钱某进也已经当庭明确表示认罪、悔罪,自愿接受法律处罚。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被告人钱某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钱某进真诚悔罪,愿意积极缴纳罚金,真心地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钱某进的家乡地处山东省南部的贫困地区,家庭经济条件不好。被告人钱某进在初中毕业后,就离开家乡,在外打工挣钱,贴补家用。由于涉世未深,缺乏社会经验,被告人钱某进交友不慎,加上法制观念淡薄,一时贪念,误入歧途,才走上犯罪道路。

  特别需要提起的是:2011年11月 日,被告人钱某进的两位亲人陪同其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两人在回去的路上发生车祸,双双丧生。被告人钱某进痛失两位亲人,并赔偿了其亲人家属30余万元。为此,被告人钱某进负债累累,经济十分困难。尽管如此,被告人钱某进仍多方筹借,愿意积极缴纳罚金,足见其真诚悔罪之心。

  被告人钱某进起初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时,就已经明确表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争取宽大处理;刚才,在庭审当中,该被告人又一次当庭明确表示:尽管家庭贫困,仍愿意尽己所能、最大限度地多方筹借,积极缴纳罚金,真心地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本案被告人钱某进在本案涉案之前,未受过刑事处分和行政处罚,无前科;该被告人系从犯,主观恶性不深;该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具有明显地悔罪表现;并且,该被告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真心地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请求合议庭根据被告人钱某进在本案中的涉案具体情节,结合全案证据,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对被告人钱某进从轻发落,给该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让该被告人能够重新回报社会。

  为此,郑重建议合议庭考虑:

  对被告人钱某进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辩护人: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

  赵保宪律师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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