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与陈某两夫妻欲购买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旗下一处预售商品房。2016年8月15日,夫妻二人在支付了24万首付款后,通过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手续,但之后二人却一直未在合同上签字,也未办理相关银行贷款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经调查得知,李某与陈某两人于年初开始夫妻关系不稳定,后在关系稳定期间将各自身份证信息提供给房产公司工作人员办理了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但此后双方关系再度恶化;现在更是闹到要离婚的地步,二人就将来还贷及小孩生活费用的承担等问题争执不休,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被长期搁置在一旁了。
2016年12月7日、同年12月16日,该房产公司向李某、陈某发出催告函、合同解除通知函,通知两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但夫妻二人就24万首付款中的部分借款来源及返还的首付款如何分配存在争执,合同解除依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房产公司将李某、陈某二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
审判结果
一、解除房产公司与李某、陈某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房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李某、陈某退还首付款24万元。
裁
判
说
理
“
本案中,虽李某、陈某未在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上签字,但两人关于将身份证信息交给房产公司工作人员由对方办理网签合同事宜表明,双方就签订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已经成立。现房产公司与李某、陈某就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该公司应返还首付款24万元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关于李某与陈某就款项的来源及在两人之间如何分配的争议,与本案解除合同无关,故法院不予理涉。庭审双方的陈述表明,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于李某、陈某一方,故本案诉讼费用应由李某、陈某负担。
”
法
官
评
析
本案中有三个方面的要点需要提醒广大市民在工作、生活中多加留意:
一是本案中李某、陈某并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但法院最后依然认定这份合同是成立的。因为李某、陈某与房产公司就购买房屋进行磋商并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将身份证信息交给房产公司工作人员由对方办理网签合同事宜表明,双方就签订合同已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已经成立。
二是当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都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李某、陈某两夫妻在此过程中却一直消极推脱自己的义务责任,给房产公司带来诸多困扰。
三是从诚信角度而言,李某、陈某两夫妻在本案中属过错方,虽房产公司未作要求,但实际中两夫妻应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后果。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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