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职售楼员隐瞒事实,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钱款共计167.75万元。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诈骗罪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13年8月,王某在厦门江山房产销售公司担任置业顾问,2016年2月离职。在王某任职期间,其以能够通过“关系”拿到一品房产公司开发的内部认购房源为由,让房产代理公司的老李帮其寻找客户。
2015年12月间,王某隐瞒该小区某室房间已通过其转让给他人的事实,再次将该房源通过老李转让给被害人阿明,并与阿明在江山房产销售公司的售楼处签订了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签订后,王某没有将该合同交付购房人阿明,且未按流程将该合同提交公司。
2016年4月25日,王某为继续骗取阿明的信任,隐瞒其无法拿到该套房源及其已经从公司离职的事实,在下班时间将阿明带至公司售楼处,以支付该套房产的定金为名,让阿明刷卡支付20万元的“定金”至一品房产公司的账户。王某还盗取公司的“代刷卡进账申请表”,假冒他人签名,将该20万元“定金”伪造成被害人老李在一品房产公司所购房产的追加首付款,以防止一品房产公司发现该款项的差错。在此期间,王某分别从老李处接收阿明支付的定金5万元、更名费15万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间,王某隐瞒其没有房源也没有找“关系”帮忙的事实及后来已离职的身份,通过老李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骗取含阿明在内的3名被害人的钱款共计65.5万元,又在未与另一房屋认购人沟通的情况下,擅自以该房产认购人欲转让该房产为由,通过老李采用相同的方式骗取另两名被害人的钱款共计15万元。
2016年3月至7月间,王某仍以可以拿到该小区未开盘的部分房产、店面及已开盘的6套房产为由,骗取被害人老李的信任,让其帮忙寻找客户。被害人老李先后向王某介绍了几名客户,并与王某签订了委托购房协议。在此期间,王某从被害人老李处共接收购房款项共计87.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67.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0
徐某作为唯一自然人股东于2012年初注册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以公司名义取得一幅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2014年初徐某与吴某达成协议,徐某将公司除该幅土地权益外其他财产作价3000余万元转让给吴某,徐某作为股东期间的公司债权、债务由徐某负责。吴某随即于2月底前在徐某的协助下将该一人公司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兵法云“杀敌一千,自损八百”,诉讼并非是解决纠纷最好的方式,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最好的方式是防患于未然。法律风险是企业面临的最大的潜在风险,因为法律背后是国家的“暴力机关”,违法法律必将受到国家“暴力机关”的制裁,这是任何一个中小型企业都无法承受之重。而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正是企业法律顾问最主要、最重要的工作
刑事辩护事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实现。不同的诉讼阶段,辩护的重点和方向会出现差异,辩护策略与技巧的运用也各有不同。但无论如何,以法理为基础、符合法律规定、使用规范的法律语言等,应该是为绝大多数辩护人所认同的基本准则。
年轻男子郑某自结识高校在读女生柳某后,便仿冒某富商继承人的身份频频与其约会。为营造逼真的效果,郑某四处向亲友借钱,然后带柳某出入各种高级消费场所,致使柳某对郑某的身份深信不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