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发现其妻子出轨,心生恨意,意欲毒杀自己的妻子谢某。于是黄某在谢某的饮食里投放了毒药,谢某食后痛苦不堪,见到谢某如此痛苦,黄某心生悔意,开车送谢某去医院救治,不料途中闯红灯与大货车相撞,黄某重伤,谢某则当场被撞死。对于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对于黄某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和交通肇事罪两罪。理由是黄某本欲毒杀谢某,虽然后来实施了中止的行为,但该中止行为并没有真正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未阻止谢某死亡,所以黄某的行为不成立中止犯。黄某因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闯红灯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至谢某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和交通肇事罪两罪。理由是黄某的积极实施了救助措施,是中止行为,谢某的死是由交通肇事而引起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和交通肇事罪两罪。理由如下: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的黄某实施的是积极的中止,在其实施投毒杀人的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行为人黄某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的杀人行为,若黄某放任中毒的谢某不管则是继续实施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是黄某实施的是救助行为,只是在救助的过程中被介入因素割断了。黄某实施杀人行为后采取措施阻止谢某死亡,但是因为中间出现了交通事故,最终还是导致了谢某的死亡。我国刑法上是按照这样的标准来判断最终的结果的,如果行为人采取的中止措施本身能够或者足以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只是因为介入因素才隔断了,危害的结果是因为介入因素的出现才导致最终结果出现的,那么行为人仍然成立中止。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本身不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成立未遂。本案中,黄某采取紧急送谢某去医院救治的行为是能够足以防止谢某死亡的,只是因为途中出了车祸,黄某的直接死因是谢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所以黄某成立犯罪中止。当然,行为人黄某在成立犯罪中止的情况下,其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本身亦可以构成新的犯罪。所以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和交通肇事罪两罪,两罪数罪并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赖洋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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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院长在刚刚出炉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披露:2015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951.1万件,审结、执结1671.4万件,结案标的额4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4.7%、21.1%和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