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2011年9月生育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和,男、女双方于2014年10月初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孩子随其母生活。
2015年7月,孩子起诉称:
自父母分居后,男方未对孩子支付抚养费用,导致孩子难以维系正常生活。为了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让孩子能够正常成长,孩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
1、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
2、一次性支付孩子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抚养费40000元。
男方认为其不应支付抚养费,理由为:
1、双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前,家庭财产都由女方掌握;
2、男方此前没有收入,现在刚刚找到工作,没有经济能力;
3、女方不让男方见孩子,男方想尽到抚养义务也尽不了。
问题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应当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自男女双方开始分居,孩子一直由其母亲抚养。男方作为父亲未尽到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现孩子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问题二: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前述规定的比例适用于男女双方之间的离婚纠纷案件,而不是孩子起诉父母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应当给付的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由人民法院予以酌定。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男方给付孩子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期间的抚养费7000元;男方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给付孩子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时止。男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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