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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曝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4-13 13:18:21

阅读量:224

不少市民在驾驶非机动车过程中,容易出现散漫、自由、任意抢路、超车、猛拐的状况。因此易发生交通事故,也给其他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今天,洛阳交警为大家曝光一批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以案说法提醒广大市民在驾驶非机动车过程时,务必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车,远离事故。

  案例一:

  2017年12月02日10时许,段某六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洛宁县翔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富宁大道与翔梧路“十”字型交叉路口处,违反信号灯通行规定(闯红灯行驶),致使沿富宁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宋某静驾驶的豫CXJ2**号小型轿车与其相撞,造成段某六受伤严重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段某六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案例二:

  2017年10月29日12时20分许,师某霞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洛宁县永宁金铅冶炼厂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山底乡永宁金铅冶炼厂路口处,向左转弯驶入三邓线时,未按规定让行,致使沿三邓线由北向南行驶董某祥驾驶的豫CD88**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其相撞,造成师某霞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师某霞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向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并未按规定让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案例三:

  2017年11月26日13时30分许,吴某芹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乘坐韦某霞),沿洛宁县东宋乡丈庄村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宋镇丈庄村口处,横过崛马线时,未下车推行并未按规定让行,致使沿崛马线由东向西行驶薛某博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其相撞,造成吴某芹、薛某博、韦某霞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吴某芹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由路口驶出横过道路时,未按规定下车推行,并未按规定让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案例四:

  2018年03月06日10时20分许,白某粉驾驶爱玛牌电动自行车沿三邓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景阳镇中方村路段处,因观察不周,与前方同向杨某卿驾驶在车行道内停车滞留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尾部相撞,造成白某粉、杨某卿二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白某粉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在车行道右侧行驶,并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案例五:

  2018年03月10日12时许,王某妮驾驶电动自行车(车载二人,前载其女李某茜)沿洛宁县永宁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永宁大道与文昌路交叉口处,因观察不周,电动自行车前部与沿文昌路由南向北行驶张某飞驾驶的豫C1D3**号轻型厢式货车左后轮处相撞,造成王某妮、李某茜二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王某妮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通过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来源:网络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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