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1年12月31日早8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宝安沙井街道某公司,因琐事与被害人朱某发生争吵,杨某双手将朱某提起并摔向地面,导致朱某后脑勺着地。经鉴定,朱某所受损伤为重伤。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宝安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惩处。
辩护人刘律师接受被告人杨某家属的委托后,去看守所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全部案卷。并积极促使双方达成了刑事谅解协议。在开庭审理阶段,刘律师辩称本案被害人朱某自身存在过错,且被告人杨某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积极救治被害人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宝安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刘律师的意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本案亮点:故意伤害案件致人重伤的,最低刑期就是三年。能够判处缓刑,不必在监狱服刑,本身就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本案在律师的有效努力下,最后判处缓刑,可以说是相当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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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买卖双方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在这其中常常会出现买受人提出付款前应先开具发票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从相关规定来看,卖方负有向买方开具发票的义务,而且从商业实践上看,由卖方先开具发票,再由买方付款似乎已经成为行业规则。由此,有些买方认为给付发票是付款条件,卖方不开具发票的同时买方有权抗辩其履行付款义务。那在实际上,卖方开具发票是否构成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车主蔡某买了一辆货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保险合同,保险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18日止
重庆商报讯 因为员工拒签空白劳动合同,江津一企业竟张贴《除名通报》,将该员工“开除”了。对这一结果,员工自然不服气,后将单位告上法院索赔。昨天,记者从市五中院了解到,单位如此做法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最终被判赔偿员工5万余元。
买了车险就高枕无忧了么? 然而并不是这样…… 保险这门道说浅也不浅, 许多老司机对此也并不十分清楚。 以下“六不要” 新老司机统统要知道~ 车险六不要,千万不要碰 1不要以为12万元以下交强险都可赔 按照现行交强险规定: ➢ 在被保险人有责的情况下,医疗费赔偿的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类的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的限额为2000元; ➢ 在无责的情况下,医疗费赔偿的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类的限额为11000元,财产损失的限额为100元。 也就是说,交强险的赔偿是按照
来源:安庆法院网 ┃作者: 赵柏武 近日,弥陀法庭审结一起包含一辆铲车在内的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轮式铲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是否应投保交强险及本次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各执一词, 那么轮式铲车到底是否属于机动车?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损失应由谁承担?下面简要进行介绍和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8日,詹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汽油机车在超车过程中,与迎面临时停放在路侧轮式铲车(系查某所有)旁的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碰,发生致詹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