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有一个罪名叫“盗窃罪”。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务的行为。
对应的,也有一般的盗窃行为。一般的盗窃行为,是指盗窃少量公私财务,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在生活中,常常被人们转化为另一个词“偷”。众所周知,能入盗窃罪中的盗窃行为和一般的偷有所意义不同。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偷一块儿糖也叫偷,但它肯定和偷一万块钱不同,社会大众对这两种行为作出截然不同的评价法律也是如此。刑法因其制裁后果的严重性,规范的必然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故在司法实践中,要求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对这两类行为进行区分。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能入刑的盗窃行为与一般盗窃行为有如下区分:
一是根据盗窃的数额进行区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必须符合“盗窃数额较大”这一要件,由此将数额作为盗窃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一般以1000元作为个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当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1000元至3000元的幅度内具体确定。
二是根据盗窃次数进行区分。盗窃数额较大虽然是构成盗窃罪的要件,但却不是唯一条件。确定是否构成盗窃罪,除了要看盗窃数额,还要考察盗窃次数。老百姓常说事不过三,法律的有些规定也是这个道理。根据刑法规定,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即使数额未达到较大,仍然可以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2年内盗窃3次以上,即为多次盗窃。
对于有小偷小摸恶习,多次偷拿公私财务,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以多次盗窃论,因而也不构成盗窃罪。
来源|山西农大法律爱好者协会 李华艳
0
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化,诈骗这种犯罪的行为模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其手法更是形式多样,让人眼花缭乱,防不胜防。
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申请人因不服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关于举报调查情况的函》,于2014年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黄某原是某私营公司职工,负责结算、收取公司与外单位之间的货款。2015年6月的一天,黄某趁公司财务室无人之机,撬锁窃得4万元货款欠条1张。
2016年4月20日,某区公安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孙某:其要求获取“本人于2014年10月6日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相关的行政案件卷宗材料”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