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化,诈骗这种犯罪的行为模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其手法更是形式多样,让人眼花缭乱,防不胜防。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即使手段再高明,也改变不了其行为的本质。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
就其行为结构来说,一般表现为首先诈骗人实施欺诈行为,然后被骗人因为这种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然后被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务,最后行为人获得财务,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就其侵犯的客体来说,是公私财务的所有权。这里公私财务不能当然得理解为动产,也包括不动产,也不能当然得理解为有体物,也包括无形物和财产性利益,比如债权就在其列。
就其罪名成立条件来说,必须是骗取的公私财务的数额符合“数额较大”这一标准。在很多时候,我们都会听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样的表述,但往往不清楚它们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本罪中,“数额较大”以3000元至1万元作为数额起点;“数额巨大”指个人诈骗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数额;“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务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根据诈骗数额的不同,相对应的量刑也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司财务,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山西农大法律爱好者协会 李华艳
0
黄某原是某私营公司职工,负责结算、收取公司与外单位之间的货款。2015年6月的一天,黄某趁公司财务室无人之机,撬锁窃得4万元货款欠条1张。
2016年4月20日,某区公安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孙某:其要求获取“本人于2014年10月6日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相关的行政案件卷宗材料”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法律,需要用最简练同时又精准的语言进行表达,这似乎是矛盾的,因为文字越简练,越容易出现认识分歧,这就是为什么一百个读者眼中会有一百个哈姆雷特。
在刑法中有一个罪名叫“盗窃罪”。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务的行为。
诚信公司系自然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梁某先后担任诚信公司项目经理及副总经理,负责企业动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