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孙某在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工作,该公司位于某产业园区商业中心的八楼。某日上午,公司负责人指派孙某开车去机场接人。孙某于是下楼去院内的停车场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不慎滑倒,导致颈部拉伤、上唇挫裂。事后,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孙某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结果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孙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解析
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孙某是否是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
公司主张,孙某的摔伤是因为自己不小心,与工作无关,而且摔伤地点也不属于其工作场所,因此他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工作场所”也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公司办公室是孙某的工作场所,孙某为完成接人的工作任务需驾驶的汽车是他的另一处工作场所。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处是孙某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也应认定为工作场所。
此外,孙某从办公室去停车场开车是为了完成领导指派的工作任务,途中不慎摔伤应属于因“工作原因”所致。因此,孙某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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