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质,进一步促进类案价值取向和适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上海一中院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形成类案裁判的标准和方法。
借名买房
是指实际购房人因不具备购房、房屋贷款资格等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实际支付购房款,出名人对外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因房屋未能登记到借名人名下,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借名事实、合同效力等方面的认定与处理存在一定难度,故有必要明确审理思路,统一法律适用。处理此类纠纷,法院应当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注重协调现行政策和维护物权公示原则。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借名买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目录
01
典型案例
02
借名买房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03
借名买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0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典型案例
刘某与韩某于2009年相识后同居,2011年韩某与案外人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韩某以198万元购买系争房屋,后于同年登记在韩某名下。2013年刘某与韩某结束同居关系,刘某要求韩某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但遭韩某拒绝。刘某自述因其无购房资格,故与韩某口头约定借用韩某的名义购买系争房屋,韩某则坚称房屋为其自行购买。刘某用其银行账户向张某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原由刘某与韩某共同居住,但2013年韩某搬离后由刘某单独居住使用。
徐某与胡某系朋友关系,徐某因自身原因无法申办贷款,故与胡某约定以胡某的名义购买系争房屋。徐某支付了房屋首付款,胡某则以自己名义申办了房屋贷款并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徐某按月向胡某用于还贷的银行账户中汇款以偿还银行贷款。后徐某要求胡某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胡某以徐某无资格申办贷款、双方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为由拒绝。
吴某与王某系亲戚关系,因吴某暂无购房资格故借用王某名义购买系争房屋。吴某支付全部房款后,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但由吴某负责保管购房合同、房屋产证等购房资料并实际居住使用房屋。后吴某达到社保缴纳年限而具备购房资格,要求王某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但王某以各种借口拖延办理过户手续,吴某遂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要求王某按照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王某以双方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且吴某无权直接要求获得房屋所有权为由进行抗辩。
借名买房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借名买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1.借名买房原因的审查要点
2.购房款实际支付及贷款偿还情况的审查要点
3.房屋实际占有使用人的审查要点
1.借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借名协议的效力认定
2.为符合限购政策而借名购买商品房协议的效力认定
3.为规避信贷政策而借名购买商品房协议的效力认定
1.关于借名协议无效情形下后果的处理
2.关于借名协议有效情形下的后果处理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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