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不少家庭会携老扶幼参团旅游,共享天伦之乐。然而,因为诸多因素,一些游客常常与旅行社产生各色各样的纠纷。
旅行社突然改行程算不算违约?外国发生突发事件游客能否无条件退团?旅途中物品被盗旅行社要不要担责?……
小编梳理了一些旅行合同纠纷案件,给出游的亲提个醒:
一、发生突发事件
担心安全退团,游客是否违约?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游客选择出境游,体验外国风土人情。然而,有时因为国外安全形势不稳定,使得游客出行存在不确定性,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游客能否无条件退团?
旅行社认为游客主观臆断解除合同,属违约
2015年,陈某等3人与某旅行社签订合同,约定参加东南亚6日游,每人团费为1499元,约定的旅行时间为2015年8月22日至2015年8月27日。就在8月17日,泰国曼谷市中心商业区发生爆炸,造成多人伤亡。中国驻泰国大使馆18日特别提醒拟来泰及在泰中国公民加强防范意识,注意出发安全,合理规划出行路线。
鉴于此,陈某等3人提出退团。旅行社认为是陈某等人主观臆断作出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3人因此与旅行社因费用问题产生纠纷,于是诉至法院。
二审判决游客承担全部签证费,退还剩余团费
2016年,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旅游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双方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陈某等3人明显不公平。鉴于造成合同解除的原因均非双方造成,旅行社预支的合理费用(已支付签证费用每人230元)应双方各负担一半。于是判决扣除一半签证费用后,退还剩余团费共计4152元。
旅行社此后提起上诉。二审广州中院认为,陈某等3人是出于个人安全原因考虑在出发前提出退团请求,但与之同时签约报名的另外3名亲友均如期一同出团旅行完成旅程,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相关部门提醒我国居民在该期间勿往泰国的消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签证费应当由陈某等3人全部自行承担。于是判决旅行社应退款3807元。
二、突改行程,旅行社是否违约?
参团旅游,旅行社有时因为各类因素改变行程,游客能否据此主张违约?
原定部分重要行程未能参观,游客提起诉讼
2015年,陈某夫妇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西欧荷兰比利时法瑞意11天游,出团时间为北京时间2015年11月14日。陈某夫妇签订合同时支付了团费每人1万余元。
法国巴黎于当地时间2015年11月13日晚发生了恐怖袭击事件。国家旅游局于北京时间2015年11月14日中午12时54分于官网上发布出行提示,提醒拟赴法及在法中国公民注意安全,谨慎前往法国当地。旅行社因此于2015年11月14日下午5时左右向陈某夫妇等游客发送短信息,内容反映因巴黎发生突发事件,第三、四天原定巴黎的行程,改为比利时布鲁塞尔和卢森堡游览,第五天行程也有所改变,第六天开始按既定行程。
出游回来后,陈某夫妇认为原定的部分重要行程未能参观游览,于是提起诉讼,要求退还部分团费,并赔付违约金。
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属违约行为
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基于法国发生恐袭的原因,旅行社向游客提醒调整行程,目的是减少给游客带来的影响及损失,行为并无不当,应视为已尽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不应属于违约行为。且旅行社已自行垫付了因更改行程而产生的费用,双方对未能游览卢浮宫而退还门票折合人民币105元/人达成一致意见,可按当事人的意见执行。此外,领队需在确保各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安排行程,且基于游览时出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随时作出调整,导致部分景点的调整和游览时间较短,不宜认定旅行社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违约行为。于是判决旅行社返还210元。
三、发生意外情况
交完钱无法成团,是否退钱了事?
兴致勃勃地交了团费,打好包准备出游,结果被告知人数不够不能出团。消费者在要回团费的同时,能否要求旅行社赔偿?
因出团人数不足,游客不同意转团
2015年11月,刘某等二人与某旅行社签订合同,约定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美国西海岸11天游,旅行日期为2016年2月3日,应缴纳团费为27198元。合同约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最低成团人数不能出团的,旅行社提前30天(含当日)通知游客,游客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游客退回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2015年12月15日,旅行社为两人成功办理美国签证。2015年12月31日,旅行社工作人员致电询问刘某是否同意转团,两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转团。2016年1月26日,旅行社又通知两人因出团人数不足,其所报旅游团不能成团。
法院判决旅行社违约,退还团费,赔偿损失
此后,双方产生纠纷,刘某二人于2016年诉至越秀区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因旅行社原因导致刘某二人未能成行,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团费,同时,赔偿两人签证费用3398元、误工损失580元及交通费30元。关于违约金及利息问题,法院认为违约金及利息旨在弥补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的损失,鉴于法院已支持了刘某二人相关损失费用,故对违约金及利息不再支持。
四、游客不慎摔伤,旅行社要不要赔?
外出旅游,万一遇到意外受伤,旅行社是否要担责?
八旬老太出游,意外受伤,要求旅行社赔偿
2013年10月,年近八旬的严老太与某旅行社签订合同,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游,团费为每人4320元,旅行日期为2013年11月8日。严老太还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保险。
同年11月11日,严老太在旅行社安排入住的新加坡某宾馆的洗手间摔倒受伤,同日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此后严老太接受了手术,术后X光片显示假体已植入原位,严老太可借助助行器进行行走。同年11月29日出院。之后鉴定显示严老太伤残程度为九级,保险公司赔付了近8万元。
法院确定老太担责七成,旅行社担责三成
此后严老太诉至越秀区法院,请求判令旅行社赔偿医疗费14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旅行社辩称,严老太是自身过错在厕所摔倒,根据合同规定应由严老太自行担责,且其已获得保险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某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经营者,其应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事项履行告知、提示、警示义务,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严老太作为成年人其应对自身安全承担必要注意及保护义务,其本人疏于对环境的了解及对自身安全的保护是发生本次伤害的主要原因,其应对事故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而旅行社知悉严老太年龄状况,对随团旅行的特殊游客如肢体不便、年龄较长的人应予以特殊保护,并承担特别的告知、提醒义务。
法院确定严老太担责七成,旅行社担责三成。最终判决旅行社赔偿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则不予支持。
五、游客酒店失窃,旅行社该不该担责?
参团旅游途中,除了人身损害,有时难免遭遇财产损失,遇到失窃事件,游客是自认倒霉还是可找旅行社索赔?
游客入住酒店,财产被盗
2015年3月,何某及其他13人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广西之旅,由当地地接社接待。2015年4月24日,何某根据安排入住某酒店。当晚入睡前,何某和同住的王某将3台手机放在对面的电视机柜子下充电,装有现金、iPad的灰白色手袋等放置于房间进门左手边的柜子上,手表、首饰等则放置于两床中间的床头柜。第二天早上起来,她们发现阳台门被打开,白色手袋被丢弃于洗手间,里面的手机首饰等被盗。二人于是报警,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游客和旅行社各承担一半,地接社和酒店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何某将旅行社等诉至番禺区法院,请求赔偿全部损失11万余元,并提交了相关物品的销售单、发票等。法院酌情认定被盗损失10万余元,现金部分及无相关票据的物品则未予认定。法院认为,游客所交旅游费用包含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景点第一道门票费等,故旅行社应对旅游行程中的交通、住宿、餐饮、旅游项目等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安全提示中“概不负责”的内容不具有免除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辅助服务者责任的法律效力。何某自己未能足够警醒及未能采取更安全的措施保管其贵重物品,也是财物被盗的原因之一。
番禺区法院认为,何某的被盗财物损失由旅游经营者某旅行社及何某各承担一半。被盗案件侦破后,则双方可再向盗窃者追偿。地接社和酒店作为涉案旅游团的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对旅行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6月,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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