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只是患了普通的妇科炎症,却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医方的失误,造成了患者急性肾衰竭。最后,在律师的介入下,医生和患者通过调解解决了纠纷,减轻了患者的诉讼负担。接下来请看仟律网小编对此的详细介绍。
案情回顾
患者由于“外阴瘙痒,白带增多和味鼻一周”到某诊所诊断就医,医生诊断后给出意见:1.阴道炎; 2.宫颈炎糜烂度Ⅱ度。治疗和处理:建议患者进行修复。之后诊所对患者进行宫颈糜烂手术并在术后5天进行抗炎治疗。后来,该患者因“腰痛伴小便发紧”而去某医院看病,经过相关检查,她以“肾功能不全原因待查”为由入院,入院后经过详细检查被诊断为:急性肾功能衰竭。
医院误诊加重了患者的病情
该患者在患病时大约30岁,患有女性常见的妇科疾病。本来没有太大的生活障碍,也没有太大的生活压力。但是就因为一次就医问题,就让自己患上了畸形肾功能衰竭,这无疑是对这位年轻患者的意外打击。事发后,患者首先想到的解决办法是自己和就一诊所进行协商,但在之后的协商中患者没有得到合理的赔偿,于是患者委托了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在本案中,经过律师和医方的多次沟通,双方协商并委托昆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经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案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患者就医的诊所要承担主要责任。
取得鉴定结果后,律师与医生再次进行了协商,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双方通过调解结案。
普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来源:医疗纠纷与法律顾问1815
医疗事故调解的原则有下列: 1、公开与公平原则; 2、及时和便民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条规定了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3、平等协商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的。这一细则确立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管理中的法律地位。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医疗纠纷调解的法律依据如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特征: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
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法律依据:《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