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智案例】
法智律师网小编接到了一位网友的案例投稿,讲述了自己与同居女友之间发生的房屋纠纷,下面,一起来看一下想起的案情经过吧。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蒋先生在某年的年底,认识了同在一个城市工作、生活的女子何女士。两人见面多次,相谈甚欢。于第二年年初,蒋先生向何女士表白,二人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
恋爱中的蒋先生与何女士你侬我侬,感情迅速升温。不久后,蒋先生便想买个新房子与何女士同居,由于当时手上的钱不够,于是向何女士借了20万元人民币,自己出了80万元,凑齐100万整的首付,买下了当地一栋位于五层的房屋。
该房屋的总价约为200万元人民币。
之后,蒋先生将新房装修好后,与何女士开始了同居生活。何女士在同居期间怀上了蒋先生的孩子,两人商议后决定将这个孩子生下来。
然后,蒋先生与何女士感情生活破裂,二人分手,并结束同居关系,有关孩子的抚养权归何女士所有,蒋先生对此无异议。何女士以孩子还小为由,要求蒋先生搬出去居住,蒋先生顾及孩子,同意了何女士的要求。
一年后,蒋先生以需要结婚为由,要求何女士搬离房屋。何女士则认为,自己需要抚养孩子,房屋的所有权也应该归自己所有。
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后,何女士将蒋先生诉至法庭,要求法院对房屋进行析产,将房子归自己所有,并不需要向蒋先生提供任何房屋折价费用。蒋先生反诉请求法院让何女士搬离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的费用每月6000元人民币,直至搬离房屋之日。
经过法院的审理查明,此房屋的首付款中,有20万元是蒋先生向何女士借款,且已经还清;后续房屋的还贷情况一直是由蒋先生的公积金以及其它房屋出租收益还贷;房屋购买时蒋先生与何女士并未开始同居;何女士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支持了蒋先生的诉讼请求。何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何女士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法智普法】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基本内容中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就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这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
使用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以便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如使用机器生产产品,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拥有物的目的一般是为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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