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 案情概况 李某(女)是某公司的总经理,年近四十却仍然未婚。尽管平时生意做的很大,但是因为忙事业一直没有一份属于自己的爱情。后来她也注意从自己公司的职员中寻觅自己未来的人生伴侣。 在这之后,刚入职半个月的王某(男)被点名一起同李某一同出差,他把出差的事项安排地很妥当,李某非常满意。 于是李某约王某一块儿吃饭,期间她请王某喝酒,王某本人不胜酒力遂醉去。她开车将王某带回了酒店,欲性侵王某。王某中途醒来,发现了自己的处境,他便灵机一动,对李某说自己喜欢男子。李某遂放弃了对王某的行为。 事后,王某选择了报警处理此事。警方将李某捉拿归案。 注:本案来源自真实案例。笔者摘取案件主要事实,稍加改编。方便阅读! 现假定案情概况部分所述事实均已有证据证实。在此笔者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的刑事责任部分进行简要分析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以上条文我们可以看出,也就是说,只有男子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在目前来说,妇女无法单独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只能同男子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其中女子处于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的地位) 以本案来说,李某只是单独欲对王某实施性侵,该案并未有其他人的参与。而在李某对王某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她因为王某的一句话最终放弃了自己的行为。这种情况下,李某的放弃属于能继续实施犯罪但不想继续犯罪,有可能构成犯罪的中止。 但是我们还是要注意,王某本身就是男性。从本罪的犯罪对象上来说,这不符合该罪的法条规定。本罪犯罪的对象只能是妇女,不能是男性。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李某的行为不是构成本罪的中止,而是根本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7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以看到,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也就是所有的自然人。这就比较完美地解决了上述对李某的行为无法定罪的问题。 本罪当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有其明确含义的。该方法的本质不在于方法本身如何,而在于方法所产生的效果是否可以达到压制受害者反抗的地步。在本案中,王某正是因为李某邀请自己饮酒也无法拒绝,所以不得不饮酒致醉。在醉酒的状态下,王某本人已经暂时失去了反抗能力,最终李某才可以实施自己的行为。这符合该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而强奸和猥亵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以发生关系为要素,后者则远远不需要如此。只要后者所为侵害了他人的羞耻心,行为人就会构成本罪。 因此,虽说李某本人是基于王某的一句话放弃了所作所为”,但是其之前对王某的所做所为依旧要负责任:即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的既遂。 目前《刑法》对于男性和女性人身权益的保护已经较为完整,只不过是程度上存在差别。 拿本案所涉及的两个罪名来说,前罪的基础刑期为五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后罪的基础刑期为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信之后的《刑法》也会不断对其加以完善,真正为司法实务当中处理类似的案件提供明确的规范,也能做到对于男性与女性人身权益保护的平等对待。 来源:网络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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