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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你来断案,该涉毒者怎么判

发布时间:2016-09-12 15:33:55

阅读量:1833

缉毒警察.png

  作者:李成飞 君言律师 转自公众号:深圳律师李成飞

  前言:我在《律师如何使出洪荒之力》一文中提到律师的作用一是限制公权力,二是保障人权,律师的作用在刑事辩护中表现得最淋漓尽致。我国律师制度的重新建立,也正是因为在审判四人帮时,彭真说了“审判,还是有律师的好”这么一句话。

  但现在民众很多人对律师辩护并不理解,一般都认为是为“坏人”辩护,如果律师取得好的辩护结果,民众一般都认为是走了关系,法制太黑。正是因为民众的不理解,有些律师甚至连刑事案件都不做。有位公众号粉丝看了我在微网站介绍的经典刑事案例后,竟然说你怎么都是“反面”案例。为了让大家理解律师的工作,同时满足大家的猎奇心理,我决定在近期写6-7篇刑事案例,以便大家对我国刑事辩护现状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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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的喜悦


  跟同事交流时,她说一篇文章的成败关键看标题是否吸引人,所以我将本文的封面题目定为比较吸引人的《邀你来断案,该涉毒者怎么判?》,其实相对于本文内容来说,还算贴切,没有标题党,但我写该案例之时就已经将本文的标题定为《无罪的喜悦》,为保证本文的文艺性,我还是坚持采用该题目。

  一、我和刘国江律师

  本文的案例是我在做助理律师时协助刘国江律师(以下简称“刘大状”或“师傅”)办理的,要讲清该案例,请允许我先介绍下我和刘大状的关系。

  2008年5月,我来到深圳,在深圳律协网投了份简历。第二天,我接到刘大状的电话,说看了我的简历,问我在哪,先交份合同让我拟定,看我是否合适做他助理。我告诉他说在梅林三村,他说刚好顺路,就开车过来递交了一份合同要点,让我第二天回复他。我拿着材料和同学仔细研究后,当晚通过电子邮件回复了他。第二天,他就打电话给我让我去做他助理。他当时所在的律所为北京市金诚同达(深圳)律所事务所,同事关系融洽,办公环境也不错,我对能成为他的助理感到很荣幸。

  但我当时毕竟刚毕业,没有工作经验,做事也毛躁。经常是他交代给我的事我马上做完了,也不会检查,有时竟然把律所名都写错了。做完他交代给我的事后,我没有潜下心来学习法律知识、案例,而是在办公时间重新看了一遍《大唐双龙传》,有时甚至偷偷地看《少妇白洁》。终于,有一天晚上,刘大状在电话里很生气地跟我说,你改的合同哪里哪里不对,我现在又给重新改,怎么感觉请个助理比没请还累。之后几天,我表现得比较规矩,但后来又重新懒散了。做他助理两个多月后的一天,他把我叫到办公室,平静地跟我说我不适合做他助理,我当时彻底震动了,请求他再给我一次机会,他心软就答应了。

  我跟师傅做了三年左右,他教了我很多。他有两个优点,一是严谨认真,二是为人和气,能接受助理的顶撞。他对待文字有些时候严谨到咬文嚼字的地步,我就经常顶撞说意思表达到就行,不需要再花费时间改,他总是笑着跟我说,你的意见我知道了,但还是按照我的意思改吧。顶撞归顶撞,师傅,谢谢你给我机会让我成长,我从你这学得很多,感谢你,刘大状,你是我一生的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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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刑事辩护常识普及

  2008年12月的一天,师傅将一个装满案卷的档案袋交给我,说他已经见过这个案件的嫌疑人(翁某)好多次,他认为翁某是无罪的,叫我仔细研究下案卷,跟他讨论后再出个法律意见给检察院。拿到案卷我就知道该案件现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侦查阶段是指案件尚在调查过程中,证据尚未完全固定,案情也未查清的时间段。律师在此阶段可以会见嫌疑人,了解部分案情,但无法获知侦查机关所掌握的证据。律师可以根据嫌疑人的陈述,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不予逮捕申请等。2013年以后,律师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因为在此阶段,律师掌握的信息较少,所提的法律意见不一定全面,办案机关不一定完全采纳。这就造成部分人认为律师在侦查机关作用较小,侦查阶段无需聘请律师。

  审查起诉阶段是指侦查完毕后,案件移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检察院会审查案件证据是否充足,是否需要提起公诉的时间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就可以阅卷了,所有的证据都向律师公开,律师能获知的信息与检察官一样多。律师在了解全部案情后,就可以发表全面客观的法律意见,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或免于起诉的建议,申请取保候审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2013年以后,律师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个阶段律师起的作用比较大,所以一般大家都是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聘请律师。

  审判阶段顾名思义就是检察院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进行审理的阶段。该阶段律师主要工作是针对检察院的起诉,提出嫌疑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因为当时我已看到所有的案件材料,且没有检察院的起诉书,所以我断定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三、邀你来断案

  我在《微信公众号开号宣言》里提到要让大家觉得法律离自己近一点,受卓建所《民断是非》栏目启发,我今天也想让大家参与进来判案。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17日17时许,翁某坐胡某驾驶的出租车从广州回深圳,经过同乐检查站时,从放在后座的背包里的礼品盒中查获三包白色粉末,经鉴定检出可卡因成分。翁某和胡某(后释放)被当场羁押,翁某提出该背包是尊尼安祖(菲律宾人)让他转交给阿喻的礼物,他并不知情。2008年7月18日早上,尊尼安祖在深圳被抓获。

  案件证据(仅摘录判决书中部分内容):

  (一)、被告人供述

  1、翁某供述:2008年7月16日下午,我接到姐姐的电话,让我从泉州到深圳帮忙照看家。我于2008年7月17日早上6点到深圳。到深圳后,我姐夫给我2万元港币,并把我带到尊尼安祖(以下简称“阿力”)住的酒店,让帮忙招待和陪阿力去一趟广州,并给了我叫车的名片,然后离开了。

  我根据名片联系了司机胡某,说好包车去广州的费用。2008年7月17日早上9点20分左右,阿力提着一红色旅行箱和我乘坐胡某的车去广州。到目的地后,阿力提着红色旅行箱到公寓酒店去找人。我等了两分钟,就和胡某找地方吃饭去了。一会儿,阿力打电话给问我在哪,然后提着箱子和我汇合吃饭。

  吃完饭后,阿力提着箱子又去公寓酒店了。下午1点钟多,阿力打电话叫我在公寓酒店开一间房,我就开了1716号房,把房号电话告诉阿力。阿力让说我在房间等2个小时。等了没多久,胡某就催我,我就回到胡某的车内,陪胡某聊天。

  下午3点多,我回到1716号房。等了一会,阿力打电话叫我到1413号房,在1413号房门口,阿力把一个的背包交给我,叫我转交给阿瑜。我退房后,拿着背包就和胡某一起回深圳了。

  下午4点,我姐夫电话问我回深圳没。到同乐检查站后被检查出背包内有疑似毒品的粉末。

  2、尊尼安祖供述:我于2008年7月16日入境,翁某的姐夫让我陪翁某去广州,我带着红色旅行箱与翁某一起到广州。到了酒店公寓后,翁某让我去找1413房的人。我上去没找到人就回来和翁某一起吃饭。吃完饭后,翁某叫我去1413号房等他。1413号房里有个西班牙男子,互相打招呼后就看DVD。下午3点20分,西班牙男子接电话后下楼,十分钟后拿着一个盒子回来,说是交给TANG的礼物,并将盒子放到背包里。过了10分钟,翁某来敲门,西班牙人把背包给翁某。翁某跟我说要回深圳了,我说还要在广州玩下。十多分钟后,我离开酒店。16:30,我叫车回深圳。后来在洗桑拿的地方被抓获。

  (二)、证人证言

  1、翁某姐姐的证言:2008年7月16日,因为第二天全家要去香港,就让弟弟过来陪老公的菲律宾朋友。弟弟到深圳后和阿力见面后,我全家就去香港了。

  2、司机胡某的证言:翁某包我车和阿力一起去广州,到目的地后,阿力一个人提着箱子到公寓酒店。后来一起吃饭。吃完饭阿力先去公寓酒店,过了20分钟,翁某也去公寓酒店了。等了10多分钟,我催翁某走。翁某就下来和我说要等一两个小时。等了一个多小时,翁某又去到公寓酒店,后来拿着一个包回来说不用等阿力了,并说阿力是神经病。因为后排热,翁某将背包留在后排,自己爬到前排。在回深圳的路上,翁某接到一个用家乡话聊天的电话。到同乐检查站,背包内被检查出白色粉末。

  3、检查站工作人员证言:我在检查车辆时,发现车后排有个包,我问谁的,并让打开接受检查。翁某说是他的,里面没什么东西是衣服,开包后发现有一金色包装盒,翁某说是其朋友让带给一女孩的礼物。翁某好像不敢打开盒子的样子,手在抖。拿出白色粉末后,翁某说不知道并有点紧张。后来我就把翁某和胡某带到派出所。

  (三)物证、书证

  1、通话记录。显示翁某的手机与尾号为8045的手机在广州时有多次通话,翁称该号码为阿力的号码,阿力否认;8045的手机号码与翁某的姐夫有过通话;翁某的姐夫与尾号为8043的号码(翁称是阿喻的号码)有过通话。值得一提的是,8045和8043的号码前7位数字完全一致。

  2、住宿登记资料。公寓酒店1413房在2008年7月17日由一外国人登记入住,1716房由翁某登记。

  3、公寓酒店监控录像。显示阿力在案发当日12时16分提着箱子上楼,12时21分下楼,13时25分第二次提着箱子上楼,16时14分下楼离开。翁某13时51分进酒店,14时21分离开,15时53分再次上楼,16时拿着背包下楼退房离开。

  4、工作证明。显示翁某在泉州一公司任职,2008年7月16日下午请假一周。

  (四)鉴定结论

  证实白色粉末重2021克,检出可卡因成分。

  以上是与案件关联比较紧密的证据,判案所依据的证据也就这些,那么就请大家仔细思考分析,你认为案件该怎么判呢?翁某是否有罪?阿力是否有罪?

  各位看官,请把自己想象成一名公正的法官,您在判案之前肯定希望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1、在广州酒店里,翁某是从谁手里拿到装有毒品的背包?2、毒品交易过程到底是翁某参与还是尊尼安祖参与,还是两者都参与?3、翁某和尊尼安祖是否在事先有合谋,做好分工?4、翁某和尊尼安祖都说自己对毒品不知情,那么谁在说真话,谁在说谎?关于第1、第2个问题,由于广州酒店内并未有相应的监控,现无法查清,关于第3、第4个问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和常识进行推断,那么你们会做出怎样的判定呢。

  三、我们的辩护思路

  律师首要任务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在诉讼中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有效的方式是通过证据和法律分析说服法官。在看完所有案卷之后,为说服法官,我首先是站在法官的立场来思考问题的,但现有证据无法判定翁某是否直接接触毒品及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前述第1、第2个问题),那么作为辩护律师,只能将第3、第4个问题作为辩护的突破口。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刑事案件中,是由公诉机关(检察院)来承担举证责任的,嫌疑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在无法查清翁某是否直接接触毒品和参与毒品交易的情况下,根据法学理论,法院就应该以证据不足判翁某无罪,该法学理论就是疑罪从无原则。

  在经历多起震惊全国的杀人冤案后,疑罪从无原则现逐渐被司法实践采纳。但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司法实践中实际上采用的的有罪推定原则或两者兼有。由于对当时的司法实践有清醒的认识,所以我们辩护时不可能仅简单地向法官提出,案件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判翁某无罪。

  我们经研究后确定辩护思路是证明并说服法官:1、翁某没有参与运输毒品的预谋,2、翁某陪同尊尼安祖去广州,其仅充当向导的角色,其对毒品并不知情,翁某说的是真话,尊尼安祖说的是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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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我们逐字逐句地研究了翁某、尊尼安祖的多份供词,结合相关证人证言,用了近2周的时间,完成了一份长达11页的法律意见书,认为翁某对毒品不知情,呈交给检察院。

  在法律意见书中,我们结合证据主要论述了:1、翁某有稳定工作,其受邀请前往深圳,与尊尼安祖单独接触的时间非常短(都有证据印证),因此其不存在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的预谋。2、翁某对案情的多次供述稳定一致,并且与其他证人陈述可相互印证,而尊尼安祖的多次供述前后不一致,供述不合情理,与其他证人证言相冲突,可见翁某供述是真实的,尊尼安祖的供述是虚假的。

  当然,光论述是没用的,论述还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在法律意见书的最后,我们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印发的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点“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规定,“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大家粗看该规定,可能会觉得很专业很深奥,其实大家仔细分析,该规定其实就是日常生活经验的总结,并无高深之处,这和我在《微信公众号开号宣言》中关于法律的实践性的论述是一致的。大家可能也注意到了前述规定第5项,“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可以认定嫌疑人明知,而本案中,翁某供述其收到其姐夫支付的2万元港币,该款项是否可以认定为报酬,将成为翁某是否有罪的关键。

  关于2万元港币的性质,我们认为其为招待费用而并非报酬。首先,尊尼安祖在深圳住的是高档酒店,每日房费就达800左右,并且还要外出花销等,翁某请了一周假,翁某姐夫让其招待尊尼安祖,根据常识可知,该费用是合理的。其次,翁某和其姐夫为裙带关系,其姐夫多给费用也是符合常理的。最后,关于2万元港币是翁某主动供述的,并无其他证据佐证,但翁某还是照实说了,一方面能证明其供述较真实,另一方也说明其内心坦荡无惧。

  本案的承办检察官在收到我们的法律意见书后,部分认可我们的意见,但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后,最终决定对翁某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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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我们在审判阶段的工作

  在领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后,我们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经过多次修改,斟字酌句地完成了《辩护词》。一天早上,刘大状到所跟我说,他昨天去找胡某了,希望他能出庭作证,但没找到。这里我想说明一下,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调查权是非常受限的,鉴于刑法第306条规定了“妨害司法罪”,律师为了避免执业风险,一般不会单独去找证人或其他证据,一般仅向公检法机关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而刘大状不顾风险去找胡某,虽然没找到胡某,但其精神是很可贵的。

  案件定于2009年3月11日开庭,刘大状特地在开庭前一天会见了翁某,让翁某熟悉庭审程序,叮嘱其庭审应注意的问题。庭审前会见嫌疑人已成为我和刘大状刑事辩护的习惯。庭审正式开始,我和刘大状作为翁某的辩护人出席,法院为尊尼安祖委派了翻译和法援律师。法院调查阶段,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然后进行公诉人讯问、各辩护人发问、法官询问,证据质证等环节。法庭调查结束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刘大状根据庭审情况,发表了长达10分钟的无罪辩护意见,尊尼安祖的指派律师也很专业,直击要点,认为现仅有翁某一人的供述指控尊尼安祖有罪,证据严重不足,应判决尊尼安祖无罪。在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后,庭审结束。

  因本案属重大疑难案件,法官迟迟不能做出判决。翁某的亲属很焦急,隔三差五询问案件进展和判决等。我们只能一面与法官沟通催判决,一面多次去会见翁某,缓解翁某的压力。经过漫长的等待后,深圳中院终于于2009年12月18日宣判,判决翁某及尊尼安祖均构成运输毒品罪,各判处1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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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判后,我发现刘大状的脸色有点阴沉,我们迅速回到办公室。刘大状指示我尽快草拟上诉状,并发散思维寻找上诉理由。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是:翁某关于其对毒品不知情的供述不合情理,两万元与花费相去甚远,应认定为报酬。我们在上诉状中予以反驳,并认为法院判决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刘大状认为仅凭上诉状还不够,为了证明翁某供述的真实性,刘大状还向广东高院申请测谎鉴定(测谎鉴定因准确性不高,在刑事审判中不被采用),申请对毒品包装盒进行指纹鉴定。2010年3月,案件移送到广东高院,刘大状马上与案件法官沟通案情,除上诉理由外,刘大状着重论述了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要转变为罪犯,需要的过程和条件,而翁某某根本不具备转变的过程和条件。2010年6月2日,广东省高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收到发回重审的裁定后,我们内心判断案件会朝着对翁某有利的方向发展,但在没有最终判决之前,我们还不敢懈怠,还在不断研究案卷资料,完善辩护词。2010年10月26日,案件进行重审。2010年12月,我们终于等来了翁某无罪的判决。法院宣判后,我们怀着喜悦之情,陪同翁某的家属,在看守所外迎接还需办理释放手续的翁某。

  回到办公室后,我们仔细研读了重审判决书。重审判决书判决翁某无罪,尊尼安祖有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其判决的主要理由是:一、尊尼安祖的供述不真实。1、尊尼安祖独自一人前往1413房,尊尼安祖关于去见翁某的朋友的供述不合理;2、尊尼安祖称尾号8045的手机不是其使用的手机,但根据翁某通话记录,可以确认该手机为尊尼安祖使用,其供述不真实;3、尊尼安祖不敢和翁某一起回深圳,后又独自回深圳。二、对翁某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其供述是真实的。翁某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及通话记录、监控录像一致。三、没有证据证明翁某与提供毒品外籍男子有接触,且毒品放在密封包装的礼品盒子里。可以说,重审判决完全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对于法院判决尊尼安祖有罪,虽然纯从法学理论分析,似乎也有证据不足之嫌,但我认为只要法官内心确认,其判决我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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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办案感悟

  一天,刘大状跑进办公室跟我说:“翁某昨晚给我打电话说,他女儿刚见到他时,不敢叫他(翁某于女儿三岁时被羁押,释放时女儿已六岁),他跑过去把女儿抱在怀里,仔细看女儿,那种喜悦,真的无法用言语表达。”我看着刘大状略带自豪的表情,想象着影视剧中父女分隔多年再次相遇的感人场面,突然感觉生命真美好。

  一个嫌疑人历经羁押、审判,最后被无罪释放,这是值得喜悦的。经历诸多后,你会发现原来唾手可得的幸福也弥足珍贵。

  那么我们普通无罪之人,自由自地生活,可以在阳光下奔跑,有着清风的照拂,虽然有时忙点累点,但只要努力并肯花钱,就基本能吃上天南地北的美食;发达的交通带来便利,只要下定决心就可以寻梦天涯;丰富的资讯,让我们可以随时随地地交流学习;每天都有海量的八卦等着我们去追、去肆无忌惮地评论;每天都有一堆的朋友圈信息等待我们去批阅,我们过着古代帝王都无法想象的生活,难道不应该心怀喜悦吗?

  喜悦归喜悦,但现实中有些问题还需要我们注意:

  1、有些人鼓吹律师能搞定一切案件,对于这些人,请大家一定不要相信,你要知道,能决定案件最终结果的始终都是公检法机关,夸大律师作用的一般都是忽悠。

  2、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也能起到一点作用,但作用主要体现在帮助嫌疑人和家属保持联系,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委托人分担部分案件压力,在案件取得好的结果时与委托人共享喜悦。

  3、我国刑事诉讼过程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但一直在往好的方向发展。如无罪推定原则被逐渐采纳,如2013年以后新增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取保候审制度存在适用范围小,实际使用率低的缺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还没有完全发挥作用,但我相信一切都会变好。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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