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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这“五大问题”要清算

发布时间:2017-06-19 16:22:24

阅读量:28180


离职清算是员工离职时的必经阶段,企业和离职员工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结清相应的薪资、报酬及补偿等。

离职清算的类型:

根据离职的方式,可以将离职结算划分为法定的结算和约定的结算。

所谓法定的结算,是指员工离职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应当向离职员工支付的各种款项。工资报酬需要及时支付并不得扣减,经济补偿金需要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等。

约定结算是指劳资双方在劳动立法框架下和劳动基准法的基础上,就相应的结算数额、方式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并完成结算。

离职清算五大问题:

1、离职工资支付时间应及时

很多企业想当然地认为,员工离职了,企业也答应支付尚未支付的工资,但得按照企业工资支付的相关制度办理,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工资支付时间问题,一般是等到企业下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这种做法时存在很大风险的,即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会发生争议,离职结算的时候也极易引发争议,且此种争议的处理企业必然被动。

大家先看下这份表格:

(各地区关于工资什么什么时候付清的规定)

地区结算时间法规依据法规条文
劳动部一次性付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北京一次性付清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4)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福建厦门一次性付清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5)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应当在办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甘肃一次性付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广东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广东珠海当日结算并一次性付清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10)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当日结算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广西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03)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贵州贵阳一次性付清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4) 第十四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企业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河北三日内一次性付清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03)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河南一次性付清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黑龙江一次性付清关于转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湖南三日内一次性付清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2004)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吉林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前一次性付清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2007)第十五条 企业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江苏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江苏南京一次性付清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03)第十三条 在依法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企业应当一次结清劳动者工资。
江西5日内一次性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2012)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辽宁一次性付清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2006)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内蒙古3日内一次性付清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2007)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或者解除的,工资计算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用人单位应当自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青海一次性付清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山东一次性支付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第三十三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陕西在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4)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上海一次性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七、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深圳一个月支付周期的三日内一次付清,其他的按照约定支付。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四川一次性付清川劳资[1994]38号转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天津一次性付清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2004)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云南昆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4)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浙江5日内一次性结清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7.5.1)第十九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 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据此法宝建议:

(1)自确定离职的时间开始,原则上一次性付清或最迟5日内应主动结算离职员工工资;

(2)如果有特殊情况,,则需与离职员工协商一致,在获得员工同意的基础上,可以延长工资结算期限;

(3)如因工资结算的数额有争议,员工拒收企业支付的薪资,导致延长离职结算的期限,企业在争议发生前应书面通知离职员工领取或直接支付企业认为应当支付数额的工资。

如此才能避免企业陷入不及时进行离职工资结算的法律风险。

2、奖金的离职清算问题

尽管当前劳动立法并未就奖金结算的具体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很多地方立法及裁审口径也不统一,但及时支付奖金是避免离职纠纷的重要举措。

当前奖金的概念和构成大致分为两类:

其一,基于绩效和激励的、原本意义上的奖金;

其二,并非基于绩效的,具有基本工资性质的名为奖金实为固定工资的所谓奖金,如“十三薪”等。

一般情况下,为避免结算奖金引发纠纷,则必须做到:

第一,企业应立足奖金相关制度的设计和完善;

第二,发放奖金的对象应明确;

第三,发放的的奖金的数额应具体;

第四,发放的奖金必须基于相应的业绩数据,换言之,必须有相应的数据作为得出第二、四点的依据。

3、提成工资的离职结算问题

关于提成工资的支付问题,实践中主要关注离职时对尚未到帐的提成如何结算处理

一方面,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对于业务提成部分的处理根据按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方式予以发放,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即使之前用人单位有发放惯例,劳动者提出支付请求而用人单位予以否认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也是不支持劳动者的主张的。即对于离职时如果有约定的,只能等货款到账或者达到提成条件时才能予以结算提成。

另一方面,有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却认为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要支付全部的提成工资。因劳动部和各地方的“工资支付条例”都规定了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或3日或5日付清劳动者工资,有些地方甚至可按约定日期付清(详情可见上表)。

同时,员工已经离开了该公司,其已经无法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于何时收回多少提成款员工也不清楚,只能货款到账或者达到提成条件时才能予以结算提成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据此,法宝认为回款是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以回款未到账为由而拖欠甚至克扣提成,变相地转嫁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是非常不公平的,这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加班费的结算问题

企业在完善加班制度的同时,还应注意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加班事实的认定,只要在每月支付工资的环节稍加注意工资支付的项目、说明、协议、凭证等细节是完全可以避免加班费的争议。

注意:

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5,年休假工资的结算问题


关于年休假问题,总有些公司认为员工不申请年休假视为放弃年休假,所以常在企业规章中做出类似规定,其实这样只会让公司处于被动。

法宝建议:


(1)在双方确定具体离职日期时,最好留有一定的时间以便安排该员工未休的年休假;

(2)在该员工确定离职前,须书面通知其休年休假。同时,通知中必须明确年休假的具体期限。

(3)无论离职员工用什么理由不答应,企业都必须要求其书面承诺,以防止不安排年休假的法律责任。

(4)双方可以协商安排年休假但应注意可行性、时间、工资补偿等因素

5、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违约金的结算与处理

经济补偿金虽然是由法律规定,但在劳资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其具体数额依然可约定,而并非只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过,对于高收入劳动者,有双封顶的限制。

注意: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除此之外,事实上,劳动关系领域中可以有很多事项进行民事约定,包括违约金(法定支付违约金的是:员工违反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两种情形)和赔偿金(法定支付赔偿金的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

企业和劳动者在很多领域里都可以约定赔偿的条件及其计算和支付方式,并不限定于立法明确规定的领域,可以在规章制度中约定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故赔偿金和违约金,既有法律规定的一面需要遵守,但又有劳资自治的空间可以利用,要将离职结算放置于劳动法、民法、人力资源管理等视角予以妥善处理。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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