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将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经验推广至全国范围,可谓是中国刑事司法的一大进步,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大盛事。对此,我们应该感到欢欣鼓舞,但仔细想来,还是有一些问题需要厘清和完善,简述如下:
1、该文件有没有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如果这里的“全”仅指审判阶段,我想那大概是实现了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了的,但如果说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恐怕还有一些问题。该文件及之前试点的文件都是最高院和司法部下发的,公安部、最高检等机关并未参与,也就是说该文件中的刑事辩护全覆盖并未覆盖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那么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要吗?当然是重要的。这种重要性至少可以体现在两点,一是使无罪的人及时脱离刑事诉讼程序,如撤案、不起诉等;二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如针对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提出申诉、控告等。在某种程度上说,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比审判阶段的辩护还要重要,此中道理,可参见下面这个小故事:
2、如果该文件没有实现没有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那么其他文件有没有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呢?当然有,这个文件就是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刑诉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刑事辩护全覆盖,但该法第36条规定: 如果把法律帮助看做是一种辩护的话,那么该规定无疑已将刑事辩护全覆盖前移到了侦查阶段,实现了刑事辩护全覆盖。但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如果这一点不能做到,值班律师制度就形同虚设。如何有效发挥值班律师作用,颇值深思。 3、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和《通知》中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关系呢?根据《通知》及试点意见,刑事案件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刑事诉讼法本身规定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第二类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第三类是适用简易和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对于第一类案件,按照刑诉法规定执行,必须有律师辩护;对于第二类案件,原则上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但被告人可以拒绝,法院可以允许被告人的拒绝;对于第三类案件,提供值班律师的帮助,与新刑诉法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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