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古江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以下简称“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解释”)于2016年4月18日公布,同日起施行。笔者收集了“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解释”施行后宣判的75个案例(案例收集以受贿罪为主线,兼及其他相关犯罪),对“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解释”施行后审判机关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概况在所收集的样本的范围内作初步的归纳、整理和分析,供参考。
一、 对贪污贿赂犯罪刑罚的适用
在笔者此次所收集75个案例中,审判机关对贪污贿赂犯罪判处的最严厉刑罚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有4名被告人被判处该种刑罚,其中贪污数额最高为3.42亿元(计价货币为人民币,以下除另行注明外,均同),受贿所得数额最高为3.0680976409亿元,最低为2.117亿元。有1名被告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该名被告人还因犯受贿罪(其受贿所得数额为253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2名被告人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受贿所得数额分别为1.41379261亿元、1.3991678亿元。
有16名被告人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中除有1名被告人的受贿所得数额未被披露外,其余被告人受贿所得数额最高为1.53亿元,最低为7708.5383万元。
有11名被告人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包括前面提及的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1名被告人),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受贿所得数额最高为8601万元(该名被告人除了有如实供述、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绝大部分赃款已追缴等情节外,还被认定有重大立功行为,因而被从轻处罚),次高为6291万元,最低为870.2万元,次低为3347.658376万元。
有32名被告人因犯受贿罪被判处10年至14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50万元至1.9亿元不等(其中有1名被告人的没收财产数额没有披露),受贿所得数额最高为9804.66万元(该名被告人为受贿罪共犯,并具有自首、坦白、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等从轻情节),次高为4365万元(该名被告人有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实、重大立功、全部退缴、认罪悔罪等情节,从轻处罚),第三高为2433.98万元,最低为636.3467万元。
有10名被告人分别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3年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中一名被告人没有检索到被处罚金的内容),受贿或贪污数额最高为4008.8337万元(该名被告人有受贿未遂、如实供述、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检举揭发、认罪悔罪、全部退缴等情节,受贿罪被减轻处罚),次高为1191.36029万元(该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减轻处罚),第三高为710.7071万元(该被告人有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全部退缴、检举揭发等从宽情节),最低为15.6万元,次低为91万元。
二、 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情节
1、从重处罚的情节:1)索贿:此次收集的75个案例中,有5名被告人的判决中出现被告人有索贿现象,应从重处罚的内容。
2)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此情节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对贪污贿赂犯罪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从重情节,可视为对贪污贿赂犯罪被告人判处死刑的四个要件之一。此次收集的案例中有2名被告人的判决内容中出现了“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内容,1名被告人的判决内容中出现了“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内容。
2、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该情节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从轻情节,此次收集的案例中除了有6名被告人的判决中没有出现如实供述的内容,1名被告人拒不认罪,1名被告人作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外,其余67名被告人的判决中均有“如实供述”的内容。
2)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或者大部分犯罪事实:该情节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所规定的从轻情节,在此次收集的案例中,共有55名被告人的判决中出现了“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或者大部分犯罪事实”的内容,有1名被告人的判决中出现了“主动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贪污、受贿犯罪事实”的内容,有1名被告人的判决中出现了“具有坦白…从轻情节”的内容。
3)认罪悔罪:该情节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从轻情节。在此次的75个案例中,有69名被告人的判决中出现“认罪悔罪”的内容,有1名被告人的判决中出现“认罪态度好”的内容,1名被告人拒不认罪,1名被告人作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
4)积极退缴:该情节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从轻情节。在此次的75个案例中,有69名被告人的判决中出现积极退缴、退赃的内容。
5)自首:该情节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此外《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还作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在此次的75个案例中,有6名被告人的判决中出现了自首的内容,有2名被告人的判决中出现了“在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内容,有1名被告人的判决中出现了“自动到案”的内容。
6)立功:该情节为《刑法》第六十八条、“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此次的75个案例中,有9名被告人的判决中出现了立功的内容,有9名被告人的判决中出现了检举的内容。
7)未遂:该项情节是《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本次收集的案例中有1名被告人的判决出现了未遂的内容。
8)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该情节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别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从轻情节。在本次收集的案例中未发现有关于该项情节的内容出现。
第1)、3)、4)项情节结合,同时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作为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收集的案例中,被判处3年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的10名被告人中,有5名被告人的受贿所得数额超过“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算标准300万元,由于该5名被告人除了具有一般的从轻情节外,还分别具有自首、立功、未遂等情节,因而被减轻处罚。
三、其他
1、“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解释”于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不过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新近法律规定的重要变更,是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所以,根据观察,笔者收集的《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到“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解释”施行前宣判的一些贪污贿赂案例的裁判尺度,已接近“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解释”施行后宣判的同类案例的裁判尺度。
2、本文所收集的案例,部分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所公布的案例,其余来自百度百科以及国内其他主要新闻网站。故所收集和据以分析的案例中被告人行政级别高、犯罪所得数额大、判处的刑罚较重的案例所占的比例较大,所以此次收集、分析的案例的某些特点不具有普遍的意义。所收集的案例大部分为作出一审判决的案件,少数为作出二审判决的案件。尽管并非所有作出一审判决案件的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但基于各种原因,本文作者仍采用可收集到的、已披露的信息作为收集和分析对象。因笔者个人能力所限,此次所收集的信息的准确性和严谨性难免不足,所作初步分析也相对粗疏,请读者阅读时加以注意,并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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