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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刘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1-02-28 13:30:01

阅读量:11394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武刑初字第00150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武汉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一路。法定代表人周某。

  诉讼代表人陈某,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香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2008年9月,被告人郭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0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严某,某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冀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武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一路。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荣某,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蕉岭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租住广东省深圳市东门南路,户籍地广东省蕉岭县蕉华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0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邓某、唐某,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深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深圳市沙头角。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0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新明,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德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0年6月1日被武汉海关缉私局决定取保候审。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武汉某公司、被告人郭某、周某、张某、刘某、任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汤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武汉某公司诉讼代表人陈晖、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严某、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荣某、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邓某、唐某,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陈新明、被告人任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被告人周某、郭某相识,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从香港购买手表后,通过“水客”将手表带入境内,卖给被告人周某。同年案发,被告人郭某等人因走私手表被拱北海关缉私局立案侦查,后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周某作为证人接受拱北海关缉私局调查,有454只手表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收。2008年,被告人郭某获释后,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知悔改,又与被告人周某取得联系重操旧业。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周某首先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向被告人郭某订购大量梅花、英纳格、西铁城、浪琴、天梭等国外中高档品牌手表。随后,被告人郭某在香港购买上述手表,少量高档手表自己带回深圳,其他手表的裸表以约定价格委托“水客”头邓某(另案处理)带入境内,表盒、价签等外包装则交由香港的某快递物流公司正常报关进境后,交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受被告人郭某雇请,并按郭某要求制作了一个化名“杨永祥”的假身份证在深圳收取、寄出上述手表。而后,邓某在境外将裸表及代工费发给其他“水客”,在深圳将“水客”带入境内的裸表集中后,按被告人郭某的指示交给被告人张某。继而,被告人张某按被告人郭某的要求将裸表及外包装寄给被告单位武汉某公司及国内其他客户。然后,被告人周某指使武汉某公司员工其女婿赵某制作了一个化名“邓少军”的假身份证专门收取上述走私手表,将上述走私手表贩卖给其他客户。最后,被告人周某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与被告人郭某对账后,利用本人及家人的多个个人银行账户打款给被告人郭某指定的国内个人账户,收款的个人账户户主在香港按约定比例将港币兑换给被告人郭某。

  2010年初,被告人郭某、周某、张某及邓某等人走私手表的数量、次数与日俱增。2010年初,被告人刘某在香港中英街侧开店经营各类小商品。邓某遂找到被告人刘某,提出将裸表及代工费交给刘某,由“水客”到刘某的店铺拿裸表及代工费,再由刘某在深圳将裸表集中后交给被告人任某,被告人刘某每月从邓某处领取1500 港币的工资。2010年初,被告人任某明知邓某是做走私手表生意的,仍接受邓某雇请,在深圳负责从被告人刘某处接收裸表并转交给被告人张某,每次获取100港币的报酬。2009年1月至2010年5月期间,被告人郭某与被告人周某交易各种品牌的手表共计13884只,价值人民币79599585元(含税款),偷逃税款人民币21102749元。被告单位武汉某公司亦须对上述偷逃税款承担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张某填写运单的时间,剔除2009年4月的交易手表数量,剔除贵重手表的数量,被告人张某经手收取、寄出的走私手表共计13320只,价值人民币67333575元(含税款),偷逃税款人民币16693250元,根据被告人刘某、任某与同案犯的通话记录,认定两被告人从2010年3月至2010年5月底经手走私手表共计1481只,价值人民币7303348元(含税款),偷逃税款人民币1778684元。

  2010年6月1日,被告人郭某在其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的住处被武汉海关组私局干警抓获;被告人周某在其位于武汉市江汉路俊华大厦的另一住处被武汉海关缉私局干警抓获;被告人张某在其租住处广东省深圳市东门南路被武汉海关缉私局干警抓获;被告人刘某在其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沙头角海涛花园的住处被武汉海关缉私局干警抓获;被告人任某在其租住处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办围屋新捌坊被武汉海关缉私局干警抓获。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 2、偷逃关税鉴定书、检验认证鉴定证书、笔迹鉴定书等鉴定结论; 3、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卡查询记录、运单、各被告人之间的手机通话记录、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等书证;4、扣押的涉案手表照片等物证; 5、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6、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材料、武汉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7、被告人的供述、辩解、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武汉某公司及被告人郭某、周某、张某、刘某、任某相互勾结,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水客”偷运入境的方式走私高档手表,偷逃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在香港组织货源,安排“水客”偷运入境,指使被告人张某收取、寄出走私手表,贩卖给被告人周某,应对人民币21102749元的税款损失承担刑事责任,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8年9

  月被广东省珠海1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用三年,适用缓别四年级用考验期内又犯本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队,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一款第(一)项、第三款,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周某作为被告单位武汉某公司法人代表,利用被告单位名义向被告人郭某收购走私手表贩卖后为被告单位牟利,应对人民币21102749元的税款损失承担刑事责任,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张某接受郭某的雇请,为其收取、寄出走私进境的裸表及外包装,应对人民币16693 250元的税款损失承担刑事责任,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刘某接受邓某的雇请,在香港从邓某处收取裸表及派工费后转发给“水客”,并在深圳将走私入境的裸表集中后转交给被告人任某,应对人民币1778684元的税款损失承担刑事责任,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任某明知邓某经营走私手表生意,仍接受邓某的雇请,从被告人刘某处收取走私入境的裸表后转交给被告人张某,应对人民市1778684元的税款损失承担刑事责任,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被告单位武汉某公司诉讼代表人提出辩解意见:1、对商检部门是否具有资质提出异议;2、对涉案金额有异议,应当是核定应缴关税,而不是以其他费用与金额来计算。

  被告人郭某辩解应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下货物经过海关不用交税;2、被告人郭某在香港公司系合法公司,对本案数额计算应按正常标准;3、被告人郭某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4、被告人郭某应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人周某提出认罪态度好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指控走私手表数量与实际情况不符,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之间交易手表数量为13884只,被告人郭某部分手表系国内购买,应从偷逃关税数额中予以扣除;2、被告人周某与郭某不存在共同走私的犯罪故意,依法不构成共同犯罪;3、本案证据对账单不能证明其载明的手表是否实际进行交接,本案中56封邮件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罪量刑依据;4、本案中鉴定机构无相应资质,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5、本案偷逃税款的计算违反法律规定;6、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请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辩解其起次要作用。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本案中鉴定机构无相应资质,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收取、寄出手表数量计算方法有误,时间有误,被告人张某从2009年9月开始收手表,其数额计算应以邮寄单为准;3、本案中电子证据提取不符合法律规定; 4、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偶犯,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辩解系受人指使,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指控刘某参与走私手表数量系通过通话记录认定,其走私手表只有两种品牌,指控其数量、偷逃税款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不能确定;2.刘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请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任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那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被告人郭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内,郭某与被告人周某预谋走私手表,并于同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周某作为被告单位武汉市某公同的法定代表人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被告人郭某订购梅花、英纳格、西铁城、浪琴、天梭等国外中高档品牌手表。随后,被告人郭某在香港购买上述手表,手表的表盒、价签等外包装交由香港的某快递物流公司正常报关进境后,邮寄给被告人张某;少量高档手表由郭某带回深圳交给张某,其他手表的裸表则由郭某以约定价格委托给“水客”头邓某( 另案处理),邓某在香港将裸表及代工费发给其他“水客”,由“水客”将 裸表带过海关进入深圳,邓某在深圳将上述裸表集中后,按郭某的指示交给张某。张某受郭某雇请,并按郭某要求制作了一个化名“杨某某”的假身份证在深圳收取.上述手表及外包装后,将其寄给武汉洪森源商贸公司。然后,周某指使武汉某公司员工其女婿赵某制作了一个化名“邓某某”的假身份证专门收取上述走私手表,将上述走私手表贩卖给其他客户,最后,周某通过电子邮件与被告人郭某对账后,通过本人、家人或指令客户打款到郭某指定的国内个人账户,收款的个人账户户主在香港按约定比例将港币兑换给郭某。

  2010年初开始,邓某找到在香港中英街开店的被告人刘某,提出将裸表及代工费交给刘某,由“水客”到刘某的店铺拿裸表及代工费,再由刘某在深圳将裸表集中后交给邓某,并由邓某交给张某,刘某每月从邓某处领取1500港币的工资。后来,邓某让被告人任某负责在深圳接收刘某集中后手表并转交张某,任某明知邓某是做走私手表生意的,仍接受邓某雇请,每次获取100港币的报酬,直至案发。

  2009年1月至2010年5月期间,郭某与武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交易各种品牌的手表共计13796只,价值人民币79030612.61元(含税款),偷逃税款人民币20971166.61元,被告单位武汉某公司亦须对上述偷逃税款承担刑事责任;张某经手收取、寄出的走私手表共计13796只,价值(含偷逃税款)人民币79030612.61元,偷逃税款人民币20971166.61元;刘某、任某从2010年3月至2010年5月底经手走私手表1393只、价值人民币6962831元(含税款)、偷逃税款人民币1647101.57元。

  2010年6月1日,郭某在其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的住处被武汉海关缉私局干警抓获;周某在其位于武汉市江汉路俊华大厦的住处被武汉海关缉私局干警抓获;张某在其租住处广东省深圳市东门南路被武汉海关缉私局干警抓获;刘某在其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沙头角海涛花园的住处被武汉海关缉私局干警抓获;任某在其租住处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武汉海关组私局干瞥机获。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武汉海关缉私局侦查处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2、式汉海关缉私局侦查处出具的搜查笔录。

  3、武汉海关缉私局侦查处出具的2008年10月份至2010年5月份深圳市银达货运公司运输结算凭证182份。

  4、湖北省公安厅出具的(鄂)公(刑)鉴(文)[20101062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5、武汉海关缉私局侦查处出具的2008年12月份至2010年5月份深圳某快递公司快递面单复印件及湖北省公安厅出具的针对上述面单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6、武汉海关缉私局侦查处出具的某快递单据及复印件及深圳市海天捷讯国际货运公司情况说明。

  7、武汉海关缉私局侦查处出具的2009年12月9日至2010年5月被告人周某发给被告人郭某订货单28份; 2009年1月16日至2010年3月份被告人郭某发给被告人周某推销单及报价单11份。

  8、武汉海关缉私局侦查处出具的2009年1月16日至2010年5月29日,被告人郭某从其邮箱发往被告人周某邮箱的对账单56份。

  9、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出具的420010090012-1至420010090012-36、420010060061-1至420010060061-20,共计56份鉴定证书。

  10、武汉海关关税处出具的武关税核字(2010)011号至019号、022号至068号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11、武汉海关缉私局侦查处出具的被告人郭某等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12、武汉海关缉私局侦查处出具的从被告人周某处查获的黄色笔记本。

  13、武汉海关缉私局侦查处出具的2010年3月21日至2010年5月31日通话记录。

  14、被告人张某、刘某、任某及证人指认交接货地点的照片当庭交上述被告人辨认无误。

  15、证人李某(被告人任某丈夫)证言。

  16、证人邹某证言。

  17、证人庾某证言。

  18、证人詹某证言。

  19、证人洪某证言。

  20、证人陈某证言。

  21、证人赵某证言。

  22、证人体某证言。

  23、证人韩某证言。

  23、证人吴某证言。

  24、被告人郭某供述。

  25、被告人周某供述。

  26、被告人张某供述。

  27、被告人刘某供述。

  28、被告人任某供述。

  29、武汉市海关缉私局出具的被告单位武汉某公司登记信息、被告人身份材料及前科材料。

  关于被告单位武汉某公司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周某辩护人、被告人张某辩护人提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没有相关鉴定资质的辩护意见。经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系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并经相应机构认可的跨国检验认证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北有限公司系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一级子公司,其出具鉴定认证书具有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等同效力,其对本案走私手表进行鉴定具有相应资质,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周某辩护人、被告人张某辩护人提出本案56封电子邮件提取过程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电子邮件由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提取,并有侦查人员出具提取经过、见证人说明在案佐证,且每份电子邮件均经被告人签字确认,其提取程序合法,可以采信,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郭某辩护人提出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下货物经过海关不需交纳关税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某通过“水客”分批次携带货物通过海关但累计数额达到特别巨大从而逃避关税,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郭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周某辩护人提出周某不应认定与被告人郭某成立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某明知被告人郭某手表系走私,作为武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以公司名义将其销售井让客户将货款汇至郭某妍指定帐户,被告人郭某与被告单位武汉某公司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罪共同犯罪,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来纳。关于被告单位武汉某公司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郭某辩护人、周某辩护人针对走私手表数量、偷逃税款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56封电子邮件均经被告人签字认可,且邮件除载明走私手表数量外还记载汇款及尚欠剩余货款情况,上述邮件具有连续性,且汇款、欠款数额与载明交易情况相一致,故可以采信;邮件中走私手表数量除最后笔未完全交易外, 其余均实际交易,本案走私手表数量及偷逃税款数额均已据实计算,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某辩护人、被告人刘某辩护人针对其走私数额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邮单证实张某自2008年12月份开始邮寄走私手表,针对被告人张某、刘某实际走私数额问题已根据证据据实认定。关于被告人郭某、周某、张某、刘某辩护人提出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尚好,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某、刘某辩护人提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刘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被告单位武汉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周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水客”偷运入境的方式走私高档手表,偷逃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受郭钰圻指使在深圳收取走私手表后予以邮寄,被告人刘某明知走私手表而安排“水客”携带入境、发给“水客”费用并对入境手表子以收集,被告人任某明知是走私手表而予以接受、转交,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郭某在香港组织货源后,安排“水客”偷运入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钰听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作为被告单位武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被告单位名义向被告人郭某收购走私手表贩卖后为被告单位牟利,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武汉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二百万元(罚金于判决发生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郭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二百万元;撤销前罪缓刑四年,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二百万元(含已缴纳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剩余罚金于判决发生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 即自2010年6月1日起至 2027年5月31日止)。

  三、被告人周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

  四、被告人张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一百万元(罚金于判决发生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

  五、被告人刘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罚金于判决发生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

  六、被告人任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子刑事处罚。

  七、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冻结的被告单位武汉某公司在中国银行武汉汉口支行资金人民币1139360.59元及孽息系违法所得,由其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八、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冻结的被告人郭某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资金人民币156505.31元及孽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资金人民币61350元及孽息、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资金人民币138629.51元及孽息系违法所得,由其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九、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冻结的武汉某公司职工赵增凯工商银行武汉牡丹支行人民币80449.95元及孽息系违法所得,由其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十、武汉海关扣押的涉案走私手表72只,作为赃物由其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本院扣押被告人周某IBM笔记本电脑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及涉案手机11部作为犯罪工具,由本院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十一、涉案其余违法所得,依法予以继续迫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袁某某

  审判员 付某某

  代理审判员 胡某某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姜某某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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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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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09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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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开庭可能判缓刑吗

初犯怀孕了可以判缓刑吗?

一般初犯怀孕了的,最终被判缓刑的可能性会很大,但前提还是需要满足缓刑的标准才行。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如果犯人是还没有达到法定年龄18周岁,或者是犯人是在孕期的妇女,以及犯人的法定年龄已经到达了75周岁以...

时间:2022-06-09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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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偷税漏税有哪些刑事责任?

偷税漏税的,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

时间:2022-06-09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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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赌博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第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五千元以上的;第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量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

时间:2022-06-09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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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

时间:2022-06-09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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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

易轶

婚姻家事、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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