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事发温州,一名债主连同3人,追截欠债人。逃跑过程中,欠债人无路可走,跳入河中。由于不通水性,欠债人落水后大喊救命,但岸上4人不为所动,未予以救助就逃离了现场。
最终,欠债人溺水身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4名追债人对欠债人紧追围堵,并在对方落水后不予施救,放任了欠债人死亡的发生。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债主有期徒刑14年!
近日,一段撞车视频在网上引起关注。一名女子被出租车撞倒之后,从被撞到二次碾压的1分钟内,10余辆途经车辆和约20名经过的行人,无一人上前施救。无路人施救,随后又被第二辆车碾压死亡。
那见死不救构成犯罪吗?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与“见死不救”相对应的罪名。见死不救是不是犯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刑法理论中,有一种不作为形式的犯罪,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因此,见死不救若构成犯罪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这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医生对病人的救助行为);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把人撞伤了,就有把人送到医院救治的义务)等。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行人对出现危险的他人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白衣女子的死亡系第一辆车的撞击和第二辆车的二次碾压造成的,因此,白衣女子的死亡与过路行人的见死不救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路人的见死不救是不构成犯罪的。
德国的“见死不救罪”
根据德国《刑法》第323条规定:“遇到事故,险情或紧急情况,可以施救但拒绝施救者——尤其是在不会给本人来带危险以及不会与其它重要责任构成冲突时,可处一年以下监禁或罚款。
转自:法律小常识(lawhe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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