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2002年入职某基金公司。2007年7月,公司与徐某订立《住房补贴协议》约定:(一)根据徐某住房补贴标准公司一次性全额支付给徐某,徐某获得住房补贴前出具一份全额借款单,载明徐某应履行还款义务及还款期限;(二)徐某在使用住房补贴期间主动离职,则协议即行终止,徐某在离职日前应全额返还获得的住房补贴。2010年11月,徐某因个人原因从公司辞职,并于2011年1月20日向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后来双方因返还住房补贴发生争议,劳动仲裁委裁决徐某退还住房补贴80万元。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在住房补贴期间主动离职,用人单位要求返还住房补贴是否合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为保护自身权益、限制部分优秀劳动者随意离职,在已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资报酬、奖金、社会保险等常规劳动待遇的情况下,另与劳动者进行平等磋商,通过为劳动者提供额外福利待遇,以换取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稳定地为用人单位工作,并不违背劳动法的公平理念。本案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超常规劳动待遇之外的待遇,以此为对价与劳动者约定工作期限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对此,应结合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和相关协议的内容来判断约定工作期限协议的效力。徐某在职期间的工资待遇一直保持较高水平并逐年大幅增加,双方亦认可住房补贴系某基金公司给员工超出工资、奖金范围之外的高福利待遇。在订立协议时,徐某明确知晓相关权利义务,对提前离职的后果有预期,其在约定的工作期限内提前离职,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协议约定返还额外利益,符合公平原则,应予支持。
来源:黑豆劳动法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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