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劳动争议35种受理情形+27种不受理情形+5种时效判定!(超全汇总)

发布时间:2017-06-08 11:34:23

阅读量:29510


作者:叶华刚 广东万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劳动法行天下(fxtxlqs)

  导读:正确界定劳资双方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解决劳资纷争的首要问题。本文总结了35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27种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如何判定的5种情形。

1、35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情形: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情形: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1.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的情形:

  (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二)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三)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

  (四)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

  (五)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产生的劳动争议事项。

  1.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情形: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四)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

  (五)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另《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支付工资,再依法向承包人追偿。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工资。)

  1.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

  (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赔偿的;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应休未休年休假额外支付的工资产生的争议;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高温津贴产生的争议;

  (七)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的争议;

  (八)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1.7《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规定的情形:

  (一)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的争议,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二)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求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的;

  (四)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其造成损害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

  (五)劳动者在向行政部门寻求救济后,再申请劳动仲裁的,其未在行政部门提出的请求,应作为劳动争议受理;其在行政部门已提出过的请求不予受理。

  (六)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代扣代缴的税款已缴交给税务机关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2、27种不属劳动争议的情形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或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起诉的。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情形:

  (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四)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五)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六)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七)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八)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3《劳动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情形: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的情形: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规定的情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2.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的情形:

  (一)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二)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2.7《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2.8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规定的情形:

  (一)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三)劳动者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以及在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待遇而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四)筹办单位发起人是自然人,筹办未成功的,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五)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七)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八)劳动者要求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纠正的,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九)劳动者在向行政部门寻求救济后,再申请劳动仲裁的,其在行政部门已提出过的请求不予受理;

  (十)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已举证证明代扣代缴的税款已缴交给税务机关,劳动者对代扣代缴的税款金额有异议的,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在中国内地就业应办理相应用工手续,其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等用工手续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已经付出劳动的,由所在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已办理了就业证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离开就业证所登记的用人单位,入职新用人单位,若未变更就业证上的用人单位信息的,则外国人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十二)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判定

  3.1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2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已经《劳动调解仲裁法》修改为一年)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3.3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5条: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3.4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应从第三个年度的1月1日当天开始计算。但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应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3.5 高温津贴的仲裁时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一百一十三条:

  高温津贴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应从发放当月工资之日起按月计算。(每年6月至10月期间)


来自:仟律网

3241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劳动争议哪些劳动争议是不劳动争议受理的情劳动争议时效判定 刑事犯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精选问答

灵活就业合同可以随便盖章吗?

灵活就业合同可以随便盖章吗?

律师解答 灵活就业合同不可以随便盖章,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灵活就业合同因此而生效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之后发生违约行为的,行为人需要因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时间:2022-06-09 13:45

2172次阅读

加班调休有效期多久

加班调休有效期多久?

律师解答 加班调休没有有效期,加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加班调休的有效期,但规定了劳动者如果在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报酬。...

时间:2022-06-09 11:19

1845次阅读

建筑工地农民工交税吗?

建筑工地农民工交税吗?

律师解答 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5000元的,需要交税。建筑地的农民工如果工资达到5000元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建筑工地工人的工资普遍较低,大多没有达到5000元的起征点,因此基本不需要缴纳个人...

时间:2022-06-09 11:03

1927次阅读

工资没发告劳动局拿回几率大吗?

工资没发告劳动局拿回几率大吗?

律师解答 工资没发告劳动局拿回几率较大。公司没发工资,劳动者可以和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并且给予赔偿;仍旧拖欠工资的,可以向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

时间:2022-06-09 11:03

1159次阅读

劳动辞职不批怎么办

劳动辞职不批怎么办?

律师解答 辞职不批的,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需要获得用人单位的批准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提前30天向单位发出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即使单位不批准签字,也可以在30天以...

时间:2022-06-09 10:51

1085次阅读

李方剑律师

李方剑律师

为涉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提供专业的金融法律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保理;项目融资;私募基金;信托;供应链金融;债券;金融衍生品;互联网金融;金融债权保护、债务重组、不良资产处置、债务危机管理;票据争议解决;金融机构业务合规性审查等。…

咨询我

热门推荐

未请假9天缺勤,被除名后交来医院证明,公司要赔钱吗?最新案例|认定工伤前公司注销,怎么办?人社部关于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哭死!签完解除合同协议后发现怀孕了,能反悔吗?最高院:董事长与公司之间是否也可以构成劳动合同关系?重要!最高法《劳动争议新司法解释(一)》5个法律问题解读工伤私了协议赔偿金额比法定标准低27万,能要求公司补足差价吗?最高院关于工伤案件的7个裁判观点员工拒绝去指定医院复查,所休病假算旷工?(二审判决)高院:领了社保补贴后又告公司未缴社保要补偿不诚信!农民工工伤获赔180万律师拿90万,官方最新回应!下班回家没带钥匙进不了门,去找女朋友拿钥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入职前已登记结婚,入职后竟然还能享受15天婚假?(二审判决)最高法终审判决:单位承担工伤责任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员工做变性手术被公司按旷工解雇,法官判出史诗级判例员工想报复领导,却认错人误杀了同事,受害者算工伤吗?6个案例讲明白:签完劳动合同没给员工,要付二倍工资吗?奇案!员工在女厕所喝下洗厕剂中毒被认定工伤,官司打到高院!法院判决:嫖娼被抓不能来上班不属无故旷工哭死!员工申请辞职,公司2个月后才通知离职,结果赔了11万!员工迟到、早退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公司未按法定标准缴社保,员工被迫解除有经济补偿吗?(高院再审)下班去男朋友那住,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男子连续加班公交车上抽搐晕倒 工伤如何认定?高院:员工承诺不缴社保,事后反悔要补偿违反诚信原则!2020版:29种情形工伤认定汇总劳动争议纠纷中拖欠工资事实的认定律师提醒:很重要!工伤赔偿,记住这7个时限工伤赔偿纠纷有必要请律师吗?入职时谎称已育并虚构子女信息,公司能否以不诚信解雇?有效解决劳动争议方式有哪些?【工伤赔偿】已获案外人赔偿的,能否再主张工伤双重赔偿?劳动纠纷案中用人单位败诉十大风险提示2020,工伤赔偿清晰明确5步走劳动者提起劳动纠纷诉讼应该注意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