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学知识

岗位无考勤,员工初步证明出勤事实而公司不认可的,由公司证明旷工事实

发布时间:2021-03-13 15:00:02

阅读量:13341


案情简介


  邱某于2014年8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自该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邱某担任市场部主管一职。合同另约定邱某每月薪资为2,000元(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此后制定按照邱某的业绩提取提成。2015年2月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邱某每月薪资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为2,000元(基本工资)+6,000元(岗位工资)=8,000元(税前)。某公司于每月10日左右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邱某上月整月工资。邱某每周做五休二,上班时间为上午9时至下午18时,中间就餐1次,共计休息1个小时,有指纹考勤。

  2016年3月4日,某公司向邱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载:“邱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某公司依法解除此前与您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解除您的原因是:1、工作时间未经领导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干其他事情。此行为属于旷工行为。2、不听从公司领导安排,未在规定时间到规定工作地点报到。”邱某最后工作至2016年3月4日,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3月4日解除。某公司支付邱某工资至2016年2月29日。

仲裁裁决



  2016年3月7日,邱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会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裁决,某公司支付邱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000元。某公司不服裁决,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中,某公司陈述,其司总部于2015年9月由本市吴中路搬至石龙路,邱某和另一名员工王某因交通不便,提出继续在吴中路办公,其司表示暂时让她们在吴中路办公;2015年12月28日,其司发邮件通知邱某考勤由总部直接管理;2016年2月14日,其司告知邱某所在部门解散,将邱某从原市场主管岗位调至市场专员,工资待遇由8,000元/月降至3,000元/月,邱某予以拒绝,双方未能协商一致;2016年3月1日11时许,其司副总微信通知邱某于当日13时至公司总部报到,但邱某拒绝。因邱某2016年3月1日下午至同月4日期间未按要求至公司总部上班,该行为已构成旷工,并达到了员工手册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故其司解除了与邱某的劳动合同;其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记载的第一、二项解除理由均指邱某2016年3月1日下午至同月4日期间没有按照要求至公司总部上班。某公司为此提供了关于考勤制度的电子邮件、岗位变动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员工手册。

  邱某对某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另称,某公司确因部门解散对其进行调岗调薪,但其认为该调岗调薪不具有合法性,且某公司未告知解散的理由,故未同意;2016年3月1日上午,其正常打卡上班,该日下午受董事长助理姜某的安排外出谈工作,且其调岗和办公室座位事宜还在协商中,故其未至公司总部;2016年3月2日至同月3日其在吴中路办公场所正常打卡上下班,同月4日其正常打卡上班,该日下午接到公司副总微信通知,总经理让其16时到公司总部,其按时到达公司总部,但未见到总经理及副总,却收到了公司人事给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邱某认为,其并不存在某公司所述的旷工等严重违纪行为,故某公司系违法解除。

  一审中,邱某为证明其2016年3月1日至同月4日期间正常上班,提供了王某出具的关于工作时间考勤的证明、姜某出具的关于工作表现的证明和关于工作安排的证明、关于考勤制度的电子邮件。某公司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某公司另称,电子邮件确系其司发送给邱某和王某并抄送给公司人事及姜某的,但姜某并非公司员工,而是与其司有合作关系的个人,故姜某不可能成为邱某的直属领导,而王某只是公司的普通员工,不是人事,故其不能证明邱某不存在旷工。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某公司称,邱某2016年3月1日下午至同月4日期间未按要求至公司总部上班,该行为构成旷工,故依据员工手册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3月4日对邱某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就邱某上述期间是否存在旷工行为,根据某公司一审陈述,可以确认某公司公司总部于2015年9月搬至本市石龙路后,经邱某申请,某公司同意邱某在原办公地址办公。某公司于2016年2月中旬告知邱某所在部门解散,邱某的职位从市场部主管降至市场专员,薪资由8,000元/月降至3,000元/月,邱某未予同意并继续在原办公地址工作。根据某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某公司副总于2016年3月1日11时许向邱某传达了公司决定让邱某该日下午起至公司总部上班,如有什么不愿意来了之后和总经理说。邱某当即告知该日与姜总约好有事,并让某公司安排好办公座位。邱某为证明2016年3月1日至同月4日期间其均正常上班,提供了王某、姜某出具的相关证明、电子邮件等材料。某公司虽对相关证明不予认可,且认为姜某非其公司员工,但某公司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且从某公司发送给邱某的电子邮件同时抄送姜某这一事实来看,足以说明姜某当时在某公司担任一定职务,故对邱某有关姜某是其直属领导的陈述,可予采信。现虽邱某接到副总的微信通知后未至公司总部报到,但某公司并无充分有效之证据证明2016年3月1日下午至同月4日期间邱某无正当理由未按约提供劳动,故某公司以邱某上述期间旷工为由对邱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显属违法。因此,邱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现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邱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000元,并无不当,予以确认。综上,某公司要求不支付邱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法于2016年10月8日判决:某公司支付邱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000元。

二审判决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某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公司总部考勤记录表,显示“R(900)”于2016年3月1日有两条打卡记录,分别为“10:30到”和“10:32到”,以证明2016年3月1日10点30分被上诉人邱某至其公司总部(石龙路)打卡进入,10点32分打卡离去,之后再未打卡;2、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xxx号裁决书,以证明姜某与其公司是合作关系,且仅合作至2016年1月就终止了。邱某对上述证据1认为不是新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邱某在二审中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中,上诉人某公司陈述:1、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其公司总部搬至本市石龙路,邱某和另一名员工还留在吴中路办公,公司表示暂时让她们在吴中路办公,这段期间,邱某经常外出,没有严格的考勤,不考勤也默认出勤。2015年12月28日到2016年3月1日期间,其公司虽然发邮件告知邱某考勤由总部直接管理,但公司并未对邱某进行考勤管理,因为邱某是做市场的,一直要外出,在吴中路上班没有人对邱某进行管理。其公司要求邱某至石龙路考勤,但邱某没有来过,其公司曾经对邱某进行口头警告,但没有证据;2、2016年2月其公司给邱某岗位变动通知书进行调岗降薪之前,没有与邱某协商过,直接通知邱某这个结果,邱某未予接受,仍在原岗位和原工作地点工作;3、2016年3月1日其公司副总通过微信通知邱某来公司总部的时候,邱某微信回复表示姜总安排其外出谈工作,下午没有办法去总部。同月2日、3日及4日上午其公司未再发微信催促邱某至石龙路上班,而是以电话方式告知,但对此没有证据;4、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载明的两项解除理由,均是指2016年3月1日下午至同月4日期间邱某未至公司总部上班构成旷工。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上诉人某公司表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载明的两项解除理由均指被上诉人邱某于2016年3月1日下午至同月4日期间未至其公司总部上班,构成旷工,故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述期间邱某是否存在旷工行为,对此应由某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经查,首先,某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该公司副总于2016年3月1日中午要求邱某该日下午起至公司总部上班,邱某当即告知该日下午与上级“姜总”约好外出谈工作,并让某公司安排好办公座位,第二天再说。某公司认可收到邱某的该条回复。某公司现主张姜某并非其公司员工也非邱某直属领导,故邱某2016年3月1日下午构成旷工,然一则,某公司发送给邱某的电子邮件同时抄送姜某,可以反映姜某当时在某公司担任一定职务,二则,虽然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xxx号裁决书认为姜某在某公司提供服务至2016年1月并裁决某公司支付姜某顾问服务费,但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在收到邱某表示接受上级“姜总”安排外出工作的回复时曾作出任何质疑或否认的意思表示,故邱某于2016年3月1日下午未至公司总部实为事出有因,二审法院对某公司该意见实难采纳。其次,关于2016年3月2日、3日、4日邱某是否存在旷工行为,一则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再次要求邱某至总部上班,二则根据某公司的二审陈述,其公司总部于2015年9月搬迁后,同意邱某等人继续留在原地址办公,2015年12月28日虽然发邮件告知邱某考勤由总部直接管理,但实际上公司并未对邱某进行考勤管理,2016年2月其公司告知邱某其所在部门解散并对邱某进行调岗降薪,邱某未予接受,仍在原岗位和原工作地点工作。现邱某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案涉期间其仍在吴中路上班,某公司虽然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故综合上述分析,难以认定2016年3月1日下午至同月4日期间邱某未至公司总部即为旷工。故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来源:劳动法实务整理


来自:仟律网

1957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岗位无考勤,员工 刑事犯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精选问答

灵活就业合同可以随便盖章吗?

灵活就业合同可以随便盖章吗?

律师解答 灵活就业合同不可以随便盖章,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灵活就业合同因此而生效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之后发生违约行为的,行为人需要因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时间:2022-06-09 13:45

2182次阅读

加班调休有效期多久

加班调休有效期多久?

律师解答 加班调休没有有效期,加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加班调休的有效期,但规定了劳动者如果在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报酬。...

时间:2022-06-09 11:19

1848次阅读

建筑工地农民工交税吗?

建筑工地农民工交税吗?

律师解答 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5000元的,需要交税。建筑地的农民工如果工资达到5000元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建筑工地工人的工资普遍较低,大多没有达到5000元的起征点,因此基本不需要缴纳个人...

时间:2022-06-09 11:03

1932次阅读

工资没发告劳动局拿回几率大吗?

工资没发告劳动局拿回几率大吗?

律师解答 工资没发告劳动局拿回几率较大。公司没发工资,劳动者可以和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并且给予赔偿;仍旧拖欠工资的,可以向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

时间:2022-06-09 11:03

1163次阅读

劳动辞职不批怎么办

劳动辞职不批怎么办?

律师解答 辞职不批的,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需要获得用人单位的批准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提前30天向单位发出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即使单位不批准签字,也可以在30天以...

时间:2022-06-09 10:51

1091次阅读

易轶

易轶

婚姻家事、遗产继承…

咨询我

热门推荐

未请假9天缺勤,被除名后交来医院证明,公司要赔钱吗?最新案例|认定工伤前公司注销,怎么办?人社部关于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哭死!签完解除合同协议后发现怀孕了,能反悔吗?最高院:董事长与公司之间是否也可以构成劳动合同关系?重要!最高法《劳动争议新司法解释(一)》5个法律问题解读工伤私了协议赔偿金额比法定标准低27万,能要求公司补足差价吗?最高院关于工伤案件的7个裁判观点员工拒绝去指定医院复查,所休病假算旷工?(二审判决)高院:领了社保补贴后又告公司未缴社保要补偿不诚信!农民工工伤获赔180万律师拿90万,官方最新回应!下班回家没带钥匙进不了门,去找女朋友拿钥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入职前已登记结婚,入职后竟然还能享受15天婚假?(二审判决)最高法终审判决:单位承担工伤责任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员工做变性手术被公司按旷工解雇,法官判出史诗级判例员工想报复领导,却认错人误杀了同事,受害者算工伤吗?6个案例讲明白:签完劳动合同没给员工,要付二倍工资吗?奇案!员工在女厕所喝下洗厕剂中毒被认定工伤,官司打到高院!法院判决:嫖娼被抓不能来上班不属无故旷工哭死!员工申请辞职,公司2个月后才通知离职,结果赔了11万!员工迟到、早退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公司未按法定标准缴社保,员工被迫解除有经济补偿吗?(高院再审)下班去男朋友那住,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男子连续加班公交车上抽搐晕倒 工伤如何认定?高院:员工承诺不缴社保,事后反悔要补偿违反诚信原则!2020版:29种情形工伤认定汇总劳动争议纠纷中拖欠工资事实的认定律师提醒:很重要!工伤赔偿,记住这7个时限工伤赔偿纠纷有必要请律师吗?入职时谎称已育并虚构子女信息,公司能否以不诚信解雇?有效解决劳动争议方式有哪些?【工伤赔偿】已获案外人赔偿的,能否再主张工伤双重赔偿?劳动纠纷案中用人单位败诉十大风险提示2020,工伤赔偿清晰明确5步走劳动者提起劳动纠纷诉讼应该注意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