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承包某建设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承建资质的B,B又将工程劳务分包给C。随后C雇请20余名农民工到该工程从事工作。劳务结束后,A公司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了B,B随后将工资支付给了C。但C在未支付任何款项给农民工后即携款潜逃,下落不明。因未足额获得劳动报酬,20余名农民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决定不予受理后起诉至法院,要求C、B及A公司的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法院认为,本案中A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B,B又将工程层层分包给无资质且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C,上述行为均属于违法分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的规定,法院遂判决C支付农民工拖欠工资,B及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若建筑施工企业已经全额支付工程款,则无需就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责任。但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文件,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应当“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故而本案中的A公司应承担责任。
*建议:
1、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分包时,应尽可能要求分包单位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履约保证金。在分包单位无力支付工程款时能够有所保障;
2、总承包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要进行监督,及时发现一些潜在的用工风险,规范分包单位的用工管理,比如对克扣工人工资的分包单位要及时沟通,对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分包单位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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