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社保费率将持续阶段性降低!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自2018年5月1日起——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
以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下同)高于9个月的
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失业保险
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工伤保险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
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
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各地务必精心组织实施
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一是要做好政策的衔接,保证政策连续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
二是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
三是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地具体调整费率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社部、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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