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员工辛勤的工作,在自己的岗位兢兢业业的劳动。却被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员工是否感到委屈?没有过错,工做了那么久才说不能胜任,莫大的冤情无处伸冤。下面让小编教教大家怎么伸冤,捍卫自己的权利!
“不能胜任”满足的条件 一般来说单位要以“不能胜任工作”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只有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要有对员工进行具体考核并将考核结论告知员工的证据;单位对劳动者两次不能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注意:调整工作岗位无需经过劳动者同意的。) 3、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若满足以上条件,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单位需要支付员工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 员工要知道的事 1、员工有权知道单位制定的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和考核标准是怎样的。 2、员工要知道单位对其进行具体考核的考核结论; 3、调岗要注意合情合理。虽然法律规定员工不胜任岗位需要先培训或调动岗位,但对于这个岗位应该怎样调、调到何种岗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有任意决定权。 如果单位故意提供员工不能胜任的岗位,或存在明显的恶意,因而以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则存在风险。 工作中的失误区别“不能胜任” 1、将严重违纪员工与不胜任工作相混淆 不胜任工作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都是法律赋予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法定事由,然而,二者并不能混同。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员工的工作能力是否符合岗位要求,该类员工往往希望自己能胜任工作但由于工作能力、工作方法等客观因素最终未能达到;而严重违纪的员工往往是有意而为之,系主观上故意违反规章制度。 2、将失职与不胜任工作混淆 不能胜任工作和失职有着不同的法律内涵。失职是指一个人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能完成工作任务,不代表这个人没有能力、知识,只是犯错而已;而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员工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不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对员工的提示 1、员工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者入职后,了解自身岗位的职责和考核标准。 2、对单位要求本人签字的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说明书以及各种考核标准最好留有备份,以便于自已判断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 3、无论单位因何种原因为员工调整工作岗位,当要求员工签字确认时,员工在书面确认前应当要注意,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提出,否则签字后将视为员工对变更工作岗位的认可。 4. 员工若对单位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争议的,可与单位进行磋商,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投诉,也可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诉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 |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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