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在沈某办的企业上班。2016年11月6日,陶某在工作中用手去拿塑机中的产品,结果被塑机轧伤了右手。
在治疗期间,公司老板沈某态度积极,不仅垫付了医疗费用,还预付给陶某2万元赔偿金,并说待治疗结束后双方坐下来协商赔偿事宜。
陶某当时想,如果协商不好,自己才去申请工伤认定也不迟。
今年2月初,陶某治疗结束后,因双方就赔偿数额不能协商一致,陶某就自行到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经审查认为,陶某的工伤申请已经超过了1年时限,因此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由于无法获得工伤认定,也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陶某心急如焚。
那么,在劳动者错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呢?
评析
错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劳动者如果有合理事由的话,仍然可以获得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工伤职工本人申报工伤认定的,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即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限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
当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期限内。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又不存在上述合理事由,想再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就不可能了。不过,工伤职工错过了的1年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虽无法再获得工伤认定,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仍可以通过提起侵权之诉向单位主张赔偿。因为,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事故伤害,属于侵权损害。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陶某于2016年11月6日遭遇事故伤害,至今仍在3年的诉讼时效之内,因此可以到法院提出侵权赔偿的诉讼,要求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工伤赔偿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而且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在责任划分方面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一旦通过工伤认定,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用人单位都承担全部责任。而在侵权赔偿中,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另外,在伤残定级、赔偿标准上工伤案件和侵权案件也有所不同。本案中,由于陶某违反操作规程,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是无法获得全额赔偿的。
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误以为得在治疗结束后才能维权,结果因超过法定期限而难以维权。在遭遇工伤事故后,如果单位未主动申报工伤,劳动者本人一定要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获得更好的赔偿。
来源:中国普法网 作者: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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