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刘月霞诉被告北京十三陵御馨园种植中心(以下简称种植中心)、第三人北京御馨苑农家乐旅游观光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家乐观光园)、第三人赵新睿称:我于2014年10月4日被招聘到种植中心工作,工作岗位为伙房管理员,工作内容为做饭、择菜、蔬菜看护、卫生打扫、伙房物品看管等,月工资3000元。2014年11月12日晚,我在值班室一氧化碳中毒,被同事赵新睿和老马送往医院救治,至今昏迷不醒。因种植中心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故起诉,要求确认我与种植中心2014年10月4日至2015年1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种植中心辩称:不同意刘月霞的诉讼请求,刘月霞不是我单位员工,与我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三人农家乐观光园述称:刘月霞于2014年10月4日到我公司工作,工作内容是做饭,2014年11月12日晚上一氧化碳中毒。
第三人赵新睿述称同上。
2015年2月12日,刘月霞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种植中心自2014年10月4日至2015年1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3月12日,昌平仲裁委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5)第890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刘月霞的申请请求。2015年3月12日,刘月霞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刘月霞坚持称其系与种植中心存在劳动关系,由赵新睿招聘到种植中心做饭,赵新睿是代替王建伟负责工作,刘月霞与农家乐观光园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照片两张,证明其工作地点在种植中心。种植中心、农家乐观光园、赵新睿对照片均不予认可。
审判者说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农家乐观光园的法定代表人赵新睿系种植中心负责人王建伟的妹夫。农家乐观光园与种植中心称双方仅为租赁关系,系农家乐观光园租赁种植中心的部分用地进行经营,无其他关系。2014年11月13日6时许,刘月霞被农家乐观光园司机马京南在农家乐观光园东北角宿舍发现已一氧化碳中毒,马京南遂将刘月霞送至医院治疗。之后,赵新睿向刘月霞丈夫转账支付了刘月霞工资。2014年12月15日至2014年12月31日,刘月霞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迟发脑病、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刘月霞认可其系赵新睿招聘并由赵新睿向其支付了工资,赵新睿作为农家乐观光园法定代表人亦陈述刘月霞系其招聘到农家乐观光园工作,刘月霞虽称其为种植中心工作,但其提交的照片仅显示为种植中心简介,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与种植中心存在劳动关系,故刘月霞要求确认其与种植中心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5320号民事判决书(节选):
驳回原告刘月霞的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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