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盗骗交织型的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在欺骗与窃取两种犯罪手段兼而有之的情况下,由于盗窃罪与诈骗类型犯罪的犯罪数额标准差异较大,罪名的选择关乎刑事责任的轻重,乃至罪与非罪等问题,时常困扰基层司法人员。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类似案例情况汇,拟提出如下三个方面的认定思路,促使有效解决此类纷争。
01
回归普通人的认识常识
法律问题源于社会生活,法律规则是处理复杂社会关系的认识逻辑与解决方式的抽象化和原则性提炼。刑事问题的认定与处理同样如此,在处理盗骗交织型犯罪时,司法人员要注意对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关键词语的分析。司法人员在归纳提炼普通人的常识性认识时:一要针对性挖掘被害人丧失对其财物有效控制的时间节点。例如,在常发的骗打手机案件中,被害人轻信他人,将手机借其使用,是犯罪分子一拿到手机就迅速逃离现场,还是假借通话,边打边走,逐渐脱离被害人的视野,最终非法占有手机。在前一种情形中,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的疏忽大意,一接触手机即非法占有,假装通话的骗术都不需要实施,可考虑认定为盗窃罪。在后一种情形中,犯罪分子拿到手机后尚在被害人的视野范围内,并未控制该手机,之后是以假装通话的方式离开现场,被害人在其消失之后才意识到上当受骗,欺骗的成分明显较大,可考虑认定为诈骗罪。二要针对性提炼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手段与方法。犯罪手段与方法是盗窃罪和诈骗罪犯罪构成的重要要件之一,秘密窃取手段与方法是盗窃罪的客观要件,欺骗他人使其错误处分财物是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中不可能出现诈骗罪的相关构成要件,反之亦然。如果认为可以以欺骗的手段与方法实施盗窃犯罪,或者以秘密窃取的手段与方法实施诈骗犯罪,显然是没有做到精确把握和正确理解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
02
抓住犯罪得以实施的关键
所谓盗骗交织型犯罪,通俗来说就是行为人采取了连哄带骗、顺手牵羊等常见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司法人员当准确抓住犯罪得以实施并最终完成的关键要害所在,也即究竟是欺骗的作用更大,还是秘密窃取的作用更大,哪种手段的实际作用更大,就应当考虑选取相应的罪名。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对处分财物的理解和把握上,有观点强调,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并不代表处分财物,必须是陷入错误认识任由行为人处置才是处分财物。这种争议问题的聚集,固然有益于对刑法侵财犯罪理论的深入研讨,但往往无助于有效解决具体个案,司法人员反而容易陷入理论误区,产生认识偏差。回归到事物的本源,看行为人究竟是使用欺骗的手段得以顺利实施诈骗犯罪,还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得以完成盗窃犯罪,这更加有利于对行为本质要害的把握。在日常生活中,被害人一时糊涂轻信他人,将财物交出并允许其带走,如果仍坚持认为这不是处分而是秘密窃取,无异于严格缩限了处分的内涵,人为混淆了盗窃与诈骗犯罪的界限,颠覆了传统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03
认识到刑民责任的承担不一定决定何种罪名的适用
有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主体是重合的,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也是相应民事责任的主体。应该说,在大多数场合下,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合一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通常也就是民事侵权责任人,只不过他实施的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不排除在某些犯罪的场合,刑事责任的主体与民事责任的主体是相对独立的不同个体,这在多环节、多阶段实施的盗骗交织型犯罪中较为常见。例如,某女和某男系男女朋友,某女乘其不备,用其手机上的支付宝账号申请蚂蚁花呗消费信贷数千元,在信贷资金进入其男友支付宝账户后谎称系其朋友还款打入,男友误以为真,遂将该款转到女友的账户,后接到蚂蚁花呗的还款通知,方知上当受骗,遂案发。对该案的认定,有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盗窃罪三种意见,前两个罪名都可以归为广义的诈骗罪范畴。结合前述两个认定思路,某女系采取隐瞒事实的手段欺骗男友,使其在认识错误的前提下“主动”将资金转入某女账户,其犯罪得逞的关键还是骗,以诈骗罪论处符合客观情况。假设某女系自行进入男友支付宝账户后将资金转走,则更加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以盗窃罪认定为宜。至于是诈骗罪还是贷款诈骗罪,则涉及案件被害人及还款责任的主体认定问题,如果认定是贷款诈骗罪,则犯罪数额尚未达到追诉标准,面临无罪可能。笔者试从两个角度分析之:如果被害人是其男友,则该案应定性为诈骗罪,某女有退赃的义务,但贷款归还的责任主体仍系其男友。理由在于,虽然某女冒用其男友名义骗取贷款,但蚂蚁花呗作为小额信贷金融机构,只需尽形式审查义务,苛求金融机构查明申请贷款的人究竟是不是其本人,客观上不但加重了金融机构的工作量,实践中也较难以操作,不符合商业信贷活动的客观规律要求。因此,其男友虽然是被害人,但免除不了其应当承担的还款民事责任,这就是典型的刑民责任由不同主体分别承担的情形。如果被害人是蚂蚁花呗,则该案应定性为贷款诈骗,犯罪行为也就只能限定为某女冒用其男友支付宝账号申请贷款,贷款资金进入其男友帐户这一阶段,贷款诈骗行为即实施完毕,之后实施的欺骗其男友转账的行为只不过是对犯罪资金的转移占有。比较这两种认定思路,显然认定诈骗罪更加全面客观,认定贷款诈骗罪则无法有效涵摄后面的至关重要的转移资金行为。且资金进入男友账户并不必然表明该女已经非法占有该笔资金,只有继续实施欺骗男友的行为,使其陷入认识错误而处置该资金,该女才能达到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举此案例,仅想说明刑民责任的承担不一定影响具体罪名的适用,不同的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完全符合相关刑法与民事法律的精神,关键是选取的罪名必须全面有效评价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作者:曹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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