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伤事故发生后,部分职工不知该向哪的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公司注册地?事故发生地?甚至部分受理部门存在互相推诿扯皮的情形,给广大职工朋友造成了困惑。天津市人社局为此特别发文,明确了管辖范围。
天津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天津市工伤认定管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人社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管辖分工,调整完善用人单位下设分支机构和外埠进津生产经营用人单位的管辖政策,避免因管辖问题产生的推诿扯皮和不担当不作为现象,及时有效维护职工群众工伤保险权益。《通知》主要明确了以下四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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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了市、区两级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对市、区两级人社行政部门管辖分工进行细化,公布了14家由市人社局直接负责工伤认定的跨省市流动作业单位(系统)名单,其中大部分为中央驻津单位。
二是明确了本市用人单位下属分支机构的管辖政策。按照合法、就近、便民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分支机构民事主体地位的规定,明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可以由注册地负责认定管辖;对虽未依法登记注册但已经独立参保的分支机构,可以就近由参保地管辖,确保工伤申报及时方便。
三是明确了外埠进津单位的管辖。对外埠进津生产经营单位,在坚持注册地、参保地管辖顺位的基础上,明确了“既未在外埠参保又未在津登记注册或参保的”外埠进津单位,由在津生产经营地的区人社部门管辖,填补了政策空白,保障职工受伤“有人管”。
四是明确了市级指定管辖权限。对区人社行政部门之间因管辖产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情形,由市人社行政部门指定管辖。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由最先接到申请的区人社部门履行管辖程序,坚决防止出现推诿扯皮和不担当不作为现象。
转自天津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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