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袁女士于2008年6月27日入职某百货公司。2013年底,她向公司提出休产假的请求。 公司同意,但与袁女士约定, 她属于生育二胎,所以不享受带薪产假, 且公司在只为其保留职位105天, 如果逾期她未返岗上班, 视同放弃该职位,公司将重新招聘新人。
事后,袁女士认为, 其生育二胎符合国家政策,且办理了合法生育手续,公司应向其支付法定产假期间的工资。 因与公司协商未果,袁女士与公司打起了官司。
争议焦点:
二胎就没有带薪产假吗
案件评析:
根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 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合法生育二胎同样享受产假待遇。
此外,按照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8条的规定,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法定产假期间, 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因此,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支付标准,需分两种情况:
一是公司已参加生育保险,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待遇。
二是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前工资标准支付。
可见, 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法定产假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且女职工合法生育二胎也属于享受带薪产假的范畴。
具体到本案,公司与袁女士签订排除法定带薪产假权利的条约,与上述法条相违背,应属无效。
结果:
袁女士的请求得到了支持。公司由于未参加生育保险, 需支付袁女士法定产假期间的工资。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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