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忙起来忘记打卡、手贱提早打卡、同事关系比较好代替打卡……职场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企业一般会以扣除绩效、批评警告等方式对员工予以约束。有些企业也会有些人性化的处理办法, 比如员工可以要求考勤申诉等。但只要代人打卡一次就要被解除,这似乎有点过了。可是法院也支持了企业的做法,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
戴某在无锡A公司工作,2014年10月14日因A公司要求其和同事王某在晚上加班,在上班途中其被通知取消加班,而恰好王某身体不适,所以让其顶替上班。戴某就此向上级领导李某汇报,并得到了批准。2014年10月22日,公司以代打卡为由通知戴某解除劳动合同。戴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5000元。
因王某感到身体不适,恰好我被通知取消加班,考虑到请假手续较麻烦,于是两人协商由我顶替王某刷她的工牌上下班,上级领导也同意的。我们的行为属于顶替上班并非代打卡,这里有王某病历资料及票据可以证明。
1、事情是发生在10月14日晚,而病历显示王某看病是在10月17日,且事发当天王某并未请病假,公司开除是基于代打卡。上级主管同意,也是同意你代替她加班,而不是以“让人代打卡”的方式加班。
2、公司在员工入职培训时的案例也说明了代打卡是不论动机的,王某将自己的工牌交给戴某进行刷卡上下班就是代打卡行为。
与“让人代打卡”相比,“旷工”行为的主观恶性远远超过该行为,而“一次旷工”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让人代打卡”却被解除劳动合同,该规章制度的条款内容明显不公平合理。且公司员工手册并未经过民主程序,所以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公司内与戴某同样工种的操作工有数千人,人员具有一定的流动性,若任由员工相互使用他人工牌,其危害性远超过“旷工”带来的损害,对公司的管理和安全生产都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才将“代人打卡或让人代打卡”行为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且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充分听取员工意见后才予以颁布执行,在执行中也通过各种方式向全体公司员工进行宣传教育。这里有员工手册民主程序实施方案、戴某签字确认的员工行为规范认可书、宣传栏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
法院如何判决
1、戴某即使顶替王某的岗位上班,亦应当持自己的工牌进行上下班打卡,而非是用王某的工牌进行打卡,其解释无法规避其实际持有王某的工牌并进行打卡上下班的行为,此种行为完全符合A公司规章中规定的代打卡情形。
2、现有证据足以证明A公司的规章制度均经过了公示程序,故A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3、A公司就为何将“员工代人打卡或让人代打卡”列为“被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做了合理的解释,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A公司与戴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无需支付赔偿金。
案件分析
因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有几个需要考量的问题
一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合法性问题
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准则和依据,用人单位有权对何为严重违纪作出合理界定,这是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除了内容合法还要做到程序合法。
二 员工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
法律对何谓“严重违纪”未作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需具备三个要素:
在主观过错方面,表现为故意;
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在解除条件上,需达到严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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