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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猥亵同性案宣判,被告人获刑一年半(判决书全文)

发布时间:2021-01-04 10:30:01

阅读量:19103

导读: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普遍将强奸、猥亵的主体视为男性,被侵害对象只能是女性,但近几年屡屡发生男性遭到性侵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该修正案第十三条将强制猥亵罪的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即将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纳入强制猥亵罪的保护对象,填补了同性性侵、男性遭性侵的法律空白。本期推送的第一则案例中,被告人多次在网吧乘被害人熟睡之际对其进行猥亵,不过法院并未认定本案为”当众“猥亵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节“,最终被告人被判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另一则案例情况类似,详见判决书。


李让领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皖0403刑初42号

    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让领,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润丰宾馆厨师,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2016年9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抓获,同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31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让领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让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21日早上,被告人李让领在本区学苑路“飞宇网吧”内发现被害人张某2独自一人靠在椅子上熟睡,便趁其睡着,用手摸张某2生殖器,张某2被摸醒后,被告人李让领便迅速离开。

    2、2016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让领在本区火车站对面的“飞宇网吧”内发现被害人何某独自一人靠在椅子上熟睡,便趁其睡着,用手摸何某生殖器,同时对自己进行手淫,何某被摸醒后,被告人李让领便迅速离开。

    3、2016年9月2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让领在本区火车站对面“飞宇网吧”内发现被害人李某独自一人躺在沙发上熟睡,便趁其睡着,用手摸李某生殖器,同时对自己进行手淫,李某被摸醒后,被告人李让领便迅速离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让领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让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出庭检察员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李让领构成强制猥亵罪,且系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并多次、对多人强制猥亵,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21日早上,被告人李让领在本区学苑路“飞宇网吧”内发现被害人张某2独自一人靠在椅子上熟睡,便趁其睡着,用手摸张某2生殖器,张某2被摸醒后,被告人李让领便迅速离开。

    2、2016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李让领在本区火车站对面的“飞宇网吧”内发现被害人何某独自一人躺在前台自己搭的椅子上熟睡,便趁其睡着,用手摸何某生殖器,同时对自己进行手淫,何某被摸醒后,被告人李让领便迅速离开。

    3、2016年9月23日左右的一天清晨,被告人李让领在本区火车站对面“飞宇网吧”内发现被害人李某独自一人躺在一包厢内的沙发上熟睡,便趁其睡着,用手摸李某生殖器,同时对自己进行手淫,李某被摸醒后,被告人李让领便迅速离开。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飞宇网吧”的现场位置,以及网吧内卡座概况和沙发所放置的位置。

    2、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让领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

    3、情况说明,证实无法调取到案发当天“飞宇网吧”内的监控视频。

    4、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让领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系被抓获归案。

    5、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其系“飞宇网吧”的网管,2016年9月20日、21日前后的一天清晨,其在网吧一包厢内休息,后感觉有人在摸其下体(生殖器),其醒后发现是一个50多岁的老头子,见其醒来便离开。

    6、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其系“飞宇网吧”的网管,2016年9月21日早晨,其在学院路“飞宇网吧”二楼南边的沙发上休息,被一个50多岁老头猥亵的事实。

    7、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早上,其在“飞宇网吧”值班,睡在前台自己搭的椅子上,被一个50岁左右的老头猥亵的事实。

    8、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飞宇网吧”一店的经理,该网吧每天24小时营业,每天晚上都有三、四十人通宵上网。

    9、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李某、张某2、何某均辨认出被告人李让领就是对其进行猥亵的人。

    10、被告人李让领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份的某三天凌晨,其三次在“飞宇网吧”内分别对三名单身熟睡的男性网管通过隔着裤子摸男性生殖器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另证实自己是同性恋,就是通过以上方式满足自己的性欲。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让领构成强制猥亵罪,且系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一、被告人李让领的行为是否构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公共场所”是指供社会上大多数人从事工作、学习、娱乐、社交等满足部分生活需求的一切公共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网吧是供人们娱乐的场所,属于公共场所,但适用该款还同时需要满足“当众”猥亵的构成要件。通过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让领三次到网吧实施犯罪行为均在凌晨,三被害人的陈述证实其三人均系网吧网管,案发时独自一人躺在沙发上熟睡,且通过被告人供述及现场照片亦能够证实“飞宇网吧”的沙发放置在卡座内,所处空间具有相对独立性、隐蔽性,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案发时有多人在场,亦不能证实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地点处于其他多数人视力所及的范围之内,其他在场的多人对侵害行为随时可能发现、可以发现,故不具有“当众”性。

    二、被告人李让领是否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纵观本案,被告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是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猥亵他人,被发现后即离开,并没有采取其他恶劣手段,也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认定为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公诉机关以强制猥亵多人,作为认定被告人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依据,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让领趁他人熟睡之机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让领犯强制猥亵罪的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其系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且多次、对多人实施猥亵,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法无据。鉴于被告人李让领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让领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苏莉

  代理审判员李路路

  人民陪审员陈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璐


陈海林盗窃罪、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苏0611刑初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海林,男,汉族,1975年1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7501291215,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安县角斜镇周庄村17组50号。曾因猥亵他人于2013年8月9日被江苏省如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南通市看守所。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6)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海林犯盗窃罪、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红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海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海林于2016年5月至7月间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崇川区等地盗窃他人现金及电动自行车合计人民币4340元,于同年9月15日强制猥亵他人。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海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强制猥亵他人,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海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犯罪事实

    1.2016年5月31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陈海林在位于南通市港闸区永兴路的聚友网吧内,利用被害人郭某熟睡之机,窃得被害人郭某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50元。

    2.2016年7月6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陈海林在位于南通市港闸区富美路的联众网吧内,利用被害人陈某熟睡之机,窃得被害人陈某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200元。

    3.2016年7月28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陈海林在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快乐世纪网吧门口,窃得被害人何某价值人民币1590元的凤凰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当日,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将被告人陈海林抓获,当场扣押涉案电动自行车并发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海林行政拘留十日。

    以上被告人陈海林盗窃财物金额合计人民币4340元。

    二、强制猥亵犯罪事实

    2016年9月15日5时40分左右,被告人陈海林在位于江苏省海安县李堡镇的快乐网咖4号包厢内上网时,利用同在该包厢上网的被害人孟某(男)熟睡之机,对被告人孟某实施了抚摸、玩弄、吸吮生殖器等猥亵行为,后在被害人孟某惊醒后逃离现场。同年9月19日,江苏省海安县公安局将被告人陈海林抓获,并对其行政拘留十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举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陈海林的供述及对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供认其实施了盗窃财物及强制猥亵他人的犯罪行为。

    2.被害人郭某、陈某、何某的陈述,证明他们的财物被盗窃的事实。

    3.被害人孟某的陈述及对被告人陈海林照片的辨认笔录,证明其被被告人陈海林猥亵的事实。

    4.江苏省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涉案电动自行车的价值。

    5.扣押、发还清单,证明涉案电动自行车的扣押及发还情况。

    6.公安机关调取的网吧监控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人陈海林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

    7.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陈海林的劣迹情况。

    8.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秦灶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发破案报告,证明被告人陈海林的归案经过。

    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海林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海林利用被害人熟睡之机对孟某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陈海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其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海林一人犯数罪,予以数罪并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海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实施本案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的20天,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海林向被害人郭勤封退赔赃款人民币550元,向被害人陈琪琪退赔赃款人民币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周勇强

  人民陪审员沈继成

  人民陪审员顾胜男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许训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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