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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温暖”判决书, 隐含惊天危机?

发布时间:2017-03-31 12:04:02

阅读量:32659


最近一段时间,网络上盛传一份“史上最温暖”判决书,一度引爆舆论热点。这个判决书真的是“史上最温暖”吗?还是隐含着惊天危机呢?笔者认为这个案件就是一个以“煽情”掩盖枉法裁判本质的,一个彻头彻尾的虚假诉讼案件。如果这个案件的真实情况不是虚假诉讼,笔者回去重读法学院!为什么这么说,因为笔者在办案过程中遇到过几乎一模一样的情况。对本判决的看法且听我慢慢道来。

▌ 不尊重父母给子女买房的通常做法及婚姻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一条的立法背景是中国人出资给子女买房的通常做法。相信各位在日常生活中也会认为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是不需要子女偿还的。如果需要偿还,需要在出资前明确是借贷,由子女考虑是否接受。

而本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前提是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行为,首先应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可能涉及到上述出资行为性质认定为赠与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应予理解该条款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但前提是父母出资款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反言之,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

好吧,这么说也有一定道理。那我们就来看看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借贷,是否理由充分。

▌ 违反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在离婚案件中一方与亲友虚构共同债务以在财产分割中取得优势地位的情况屡见不鲜。原因很简单,亲友间虚构共同债务简便易行,随时可以签署欠条,而且风险小,不怕亲友真的来追讨欠款。目前,笔迹形成时间无法鉴定,更是给了虚构债务一方可趁之机。笔者接触的离婚案件中包括双方,几乎百分之百有这样的想法,只是虚构的程度不同,一些只是随口说说,想作为谈判的筹码,有些是真的会虚构欠条。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发布。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以前,法官在审理此类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时是非常慎重的,考虑到亲友之间伪造债务侵害另一方利益具有极高的可能性,一般不会轻易认定借贷关系,有些即便认定了借贷关系也不会判决配偶偿还。本案中,袁佳慧的律师提出从2012年9月到2013年11月共有12份借条,蒋华明陈述都是汇款时书写的,但借条中文字字体大小差不多,很有可能是同一时间书写,有一张2万元的借条借款用途虚假,另外对于其陈述袁佳慧在场同意却没有在欠条上签字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蒋冠冕对于其母提出的借款事实也没有任何争议,构成自认。综合上述情况来看,实际上已经符合第十九条第(二)、(三)、(六)、(七)项,可见本案债务为虚假债务的可能性是极高的。

故,无论从婚姻家事的角度,还是从民间借贷的角度,认定为合法的债务关系而要求袁佳慧承担,都是不适当的。

▌ 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本案正确的举证责任应该是这样的:首先由蒋华明举证存在债务真实存在,由于债务存在上一段所论述的虚假的可能,蒋华明应当继续举证,其无法进一步举证无法排除债务虚假的可能性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不是让袁佳慧举证涉案款项是赠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如果原告蒋华明不能充分举证,证据利益归属于被告,原告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试想,父母给子女赠与,除了以前像房产过户必需办理赠与公证的以外,有谁会真的去签赠与协议?父母愿意赠与,交付了,也不能撤销了,赠与也就完成了,其实没有什么必要签协议,更何况是在子女之间这种存在高度亲情关系的情况下,这就是在中国的家庭伦理观念!就算双方之间私下口头说起此事,也只会说“父母给你们出这个钱”,不可能有人会郑重其事的说“父母赠与你们购房款”吧。那“出这个钱”是出的什么钱?是婚姻法上的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视为的赠与,还是借款,这样就又绕回到这个争议上来了。因此,对于接受赠与一方想要举证赠与事实几乎不可能。

相信不论何人来看,蒋冠冕及其父母恶意串通侵害袁佳慧利益的可能性和袁佳慧举证赠与关系的可能性比起来都是大得多的。虚假债务的可能性如此之大,法院仍然视而不见,强人所难的要求袁佳慧提交赠与的证据,笔者认为是过于蛮横的剥夺袁佳慧的举证权利,是不适当的。实际上也没有达到盖然性占优的民事证据认定标准的。

▌ 说理部分过于牵强

关于袁佳慧提交的录音,原告承认系为是否需要请月嫂劝说时所讲,法院认为“袁佳慧在二审时明确蒋华明汇付款项系赠与所依据的证据为一审提交的录音资料,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录音的场景为案外人家中,录音中蒋华明与案外人对话时讲‘债也没有’依常情应认定为内外有别,蒋华明二审解释指的是‘外债’具有生活意义上的合理性,且该录音也没有蒋华明将出资款赠与给儿子、媳妇的明确意思表示,故袁佳慧以此为凭所述的赠与观点不能成立。”这就只是玩了个文字游戏,实际根本不符合常理。试想,如果借贷关系成立,袁佳慧也知道是借贷的话,身上背着一百多万的债还去请月嫂?这个可能性到底有没有见仁见智,反正我觉得没有。另外,说这个话能不能构成债务的免除其实也是有争议的。要知道债务的免除是单方行为,自作出意思表示时生效,想反悔是没有机会的。

关于债务是否放弃,法院认为对于债务“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乃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这话说的好,但是你怎么就能认定是借贷呢?笔者认为一般父母给子女出资的初衷应该是这样的:只要小两口好好过日子,我这钱给就给了,我也不要了。但是感情不好要离婚了我就不乐意了,这钱我就不想给了。这个可以存在两种理解:一种是法院这般,双方属于借贷关系,只不过双方如果好好过日子,我就放弃债权。还有另外一种,双方属于赠与关系,只不过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不好好过日子,赠与条件不成就了,我就要撤销。笔者觉得从逻辑上讲后一种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因此法院以此说明借贷关系的处理是十分牵强的。

关于补签欠条,法院认为“即使借条(借据)系事后出具,如上所述,证据1、3所涉借条(借据)亦是蒋华明与蒋冠冕的真实意思表示,袁佳慧认为本案蒋华明的出资行为实际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对此其未能提交足够的反驳证据予以佐证,该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都是事后出具了,那怎么能够保证这就是当时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事后改变了呢?这个逻辑法官们自己理清楚了吗?倒签欠条确实不是一律不予认定的,但那是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案中可是涉及到儿媳妇的利益了啊!本案中倒签欠条具体是不是伪造行为,是不是虚假诉讼,各位看官自己想想就会明白。

关于另诉的(2016)浙0681民初3663号案件,笔者在网上查到了这个案件的部分记录。你以为要回房款就完了?蒋冠冕的父亲蒋璋琰同时以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为由,索要“出售”给蒋冠冕宝马车款25万元,这是一个系列案件。各位看官,夫妻两口子过日子,房子是“借了”父母一百多万购买、装修的,宝马车是花钱从父母手里“买”的。呵呵,这日子过得真是和谐得难以置信。而且从判决书记载的内容来看,3663案件是以合同相对性驳回了对袁佳慧的起诉,而这个案子里却没有。法官的逻辑是,享有了房屋利益你就掏钱吧,而根本不管真实意思表示。可惜了宝马车,到离婚时估计也会作为男方个人购买的财产而让女方无法分割。

▌ 对于判决书“煽情”的法律与道德评价

判决书只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可,不需要过多煽情。很多优秀法官判决书有理有据,很少写些煽情的内容,判决公平公正,当事人自然会服判息诉。当然一份公平公正的判决书,加入一些煽情的内容也可能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但是有些法官是以煽情掩盖枉法裁判,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让当事人不要继续纠缠,笔者认为是不可取的。

判词说“儿女一甫成年,当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儿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对,这个话有道理,但是现在中国家庭的惯常做法就是父母赠与给子女买房。即便要颠覆这种观念也好,也应该让当事人可以预测。如果父母不愿意给子女出资买房,那就开诚布公的讲,给子女及配偶一个选择,将可能需要还款纳入考虑范围。这样的话子女可以选择不买房,装修时少花点钱或者和其他的人借钱等等。而不应该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反悔,或是让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上巨额债务。

这个判决要让笔者来评价,不仅不是“史上最温暖”判决书,甚至是“史上最冰冷”判决书。

▌ 导致了极其恶劣的示范作用,其影响不亚于彭宇案

由于笔迹形成时间不能鉴定,导致伪造证据的行为数不胜数,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防止虚假诉讼也是绞尽了脑汁。本来以为人民法院可以在这方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本判决简直就是一个晴天霹雳,其影响不亚于彭宇案。当年彭宇案的判决导致很多老人在摔倒受伤后纠缠甚至起诉帮助者。这个案子则是会导致串通亲友伪造欠条要求另一方承担债务责任的情况更加泛滥!甚至不仅是购房款,只要是父母给了钱,不管是彩礼礼金钱、为婚后生活补助的钱、抚养孙辈的钱等等等等,都可以以借贷关系起诉偿还,因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还有一条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像本案法官机械地适用民间借贷的部分条文,不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那恐怕都会得到支持,到时将是对整个社会道德伦理的颠覆!

笔者认为这个案件正确的处理办法是因存在虚假债务的可能性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到日后离婚案件时可依据婚姻法等法律规定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可依据贡献调整房屋分割比例。即平衡了夫妻间的利益,又不会让父母有很大损失。坚决支持袁佳慧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直至到最高院申诉!

夫妻过日子是情分,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毕竟曾经相爱、扶持,离婚时财产分割也不会极端的不公平,有必要扒的一分不剩吗?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男女真是越来越“平等”,但是这种平等从根本上没有考虑女性为家庭的付出,一切与钱看齐,实际上是一种绝对的不平等。现代社会的女性不仅要遭受工作上的性别歧视,还要努力实现财务自由,在家承担家务劳动,同时承受一朝分娩的痛苦和抚育孩子的压力。而现如今,房价高企,父母给买房不是义务了,可以起诉借贷要回,分房子的时候,除了符合共同财产制度平分的情况外,法院又大多只考虑出资。笔者不想多说什么了,如果法律即是如此,那么女同胞们该怎么做自己应该有个意识。

▌ 律师提示

目前的高房价会催生社会伦理的改变,不要再像以前一样认为父母的赠与都是理所当然了。想要以结婚“飞上枝头变凤凰”的女性,以后的日子会越来越难过。总之,女同胞们尽量争取财务独立吧,至少要有一份能养活自己的事业。买房买车也不要全等着对方出资了,如果买不起,就要注意生活质量尽量和两人的收入水平相匹配。无论是借贷还是赠与必须一律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协议,也不要在意讲不讲情分,协议是不是太冷冰冰了。签了协议,至少有本分可以恪守。至于情分,有就有吧……

另外,还有就是关于恋爱期间财产的赠与,请各位一定要签赠与协议,如果不签,就请不要相信对方的甜言蜜语。没有夫妻关系基础的大额赠与,法院基本都不倾向于认定。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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