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京务工的张小姐与北京某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2017年6月底,张小姐在家不小心摔伤脊骨需卧床半年。7月份,公司通知张小姐说合同已到期,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张小姐觉得自己够倒霉了,公司怎么能在这个时候终止合同呢?张小姐咨询,公司做法是否妥当?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来看,上述案件中该公司做法不妥当。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在法定的时间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上述规定,张小姐在纺织公司参加工作不满2年,根据规定,医疗期为3个月,从6月开始住院休假一个月,至7月份合同到期仍剩2个月的医疗期。因此纺织公司不可以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张小姐的劳动关系。但再等2个月医疗期满(张小姐已经医疗1个月)后,公司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关系。
来源:中工网——《黑龙江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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