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男子明知公司资金不足,却开出82.3万元的转账支票用于支付货款,该支票无法兑现后逃匿躲藏,之后该男子还伙同他人采用合同诈骗的方式骗取两部车辆进行抵押借款。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男子犯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责令其退赔经济损失82.3万元。
林某是厦门某建材公司的总经理,2010年7月,林某在明知公司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开具4张面值共计82.3万元的转账支票给厦门某钢铁贸易公司用于支付货款。钢贸公司在上述支票到期日届满后,到银行办理转账时发现上述转账支票均为空头支票,无法兑付。钢贸公司向林某催讨钱款,林某则关闭手机,逃匿躲藏。
2010年10月,林某伙同李某(已判刑),以租车使用为名,分别与厦门市的两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得两部价值分别为17.2万元与20.7万元的小轿车,随后伪造了车辆相关证明文件,将两部车进行抵押借款10万元与13万元,并共同分赃。
林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上网追逃期间,于2011年10月23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合同诈骗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并被取保候审。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林某又涉嫌实施票据诈骗犯罪,隐瞒身份、逃匿失踪。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经营的建材公司在已出现了资金链断裂,公司账上的资金已无法兑付支票,林某在其掌握着公司资金调配权的情况下,明知公司账上无足够资金,仍借口货款能够回收而开具空头支票,签发面值82.3万元,受害单位相信其将来能够兑付支票,才继续履行合同并交付货物。从林某事后的行为看,林某并未主动还款,而是更换手机与被害单位失去联系,在逃期间也未积极还款。以上事实证明林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其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林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财物,价值共计约37.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合同诈骗罪。林某虽在合同诈骗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合同诈骗罪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其却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逃逸,直至被公安机关通缉归案。故依法不予认定林某为自首。
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宣判后,林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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