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员工受了工伤,公司可以辞退他吗?受了工伤,本身就是一件不幸的事情,经过工伤认定可以取得工伤赔偿。同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员工受工伤,公司不得随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呢?
案情简介
2004年7月21日,陈某入职A公司处。自2012年8月22日起,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某工作岗位为金属生产部副领班。
2013年10月23日,陈某因交通事故致腰部受伤,并被诊断为腰1压缩骨折、骶椎骨折,后于2014年6月23日被认定为工伤,并于2014年12月29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玖级伤残。
2014年5月,陈某恢复上班。A公司未安排陈某从事原副领班工作,而是从事打标签、培训、产线质量等不同工作。2015年7月,A公司安排陈某至生产线操作工岗位支援,陈某刚开始服从,后陈某表示因工伤后腰不行,请求安排其他合适工作被拒绝,双方遂起争议。
2015年9月23日起,陈某开始拒绝A公司要求其至生产线操作的工作安排,A公司分别于10月8日,10月10日和10月12日对陈某因不服从工作安排、滞留在生产部办公室的行为进行了全厂通报。
2015年10月12日,A公司向陈某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内容载明:鉴于陈某从2015年9月23日下午16:00-17:00,9月24日、9月25日、9月28日、9月29日、9月30日、10月8日、10月9日、10月10日,数次不服从部门工作安排,一直滞留于冲压生产部办公室不回车间上班。公司向陈某送达了书面通知函并进行了数次全厂通告,但陈某还是未能服从工作安排,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决定于2015年10月13日起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2015年11月2日,陈某向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A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290.6元;支付加班工资33120元。2015年12月31日,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苏虎劳仲案字(2015)第6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A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290.6元,对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判决如下:
A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290.6元。
律师评析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对解除程序的合法性及违纪事实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首先,A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之规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但其提供的会议记录表因讨论内容有限,未涉及本案适用的相关条款,故仅凭上述会议记录表不能证明员工手册制定、修改时经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另外,上述员工手册也未发放给陈某,或向陈某告知,故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制度依据,对其效力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A公司明知陈某因交通事故致腰部受伤并被鉴定为工伤玖级,其身体状况不能长期从事生产线操作工岗位,更明知陈某作为A公司单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合同约定岗位为副领班,安排其长期从事生产线操作工岗位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A公司面对陈某提出的合理调岗要求,理应予以积极协调,寻找合适岗位,力所能及的为患病员工解决问题,但是A公司却一味强化管理,要求员工必须服从管理,并对其不服管理的行为予以连续通报批评,上述做法明显缺乏合理性;
最后,A公司在解除与陈某劳动合同前也未听取陈某申辩意见,也未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属于程序违法。综上,A公司解除与陈某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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