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生病了,单位说我影响生产了,不能适应工作,让我自己辞职。请问这样合法吗?
答: 职工患病休假,国家实行的是医疗期制度。所谓的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当然,不是治疗时间多长,医疗期就多长。医疗期期限长短取决于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对身患难以治疗疾病的职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医疗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在实务中,对患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职工,企业均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单位这样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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