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对于劳动者不服从公司的调岗安排,用人单位能否对其进行违纪解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下,对劳动者的调岗应当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在这个前提条件下,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履行劳动合同相关义务。若劳动者不服从公司的合理工作安排,则公司有权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案情简介
杨某于1995年4月入职X公司,双方自彼时起建立劳动关系。2008年6月2日,X公司与乙方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X公司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在印刷车间的生产工序上进行了调整,杨某不同意调岗,且拒绝在调岗通知上签字。工会和杨某沟通后,杨某还是不同意调岗。
由于杨某四次不服从X公司的调岗要求,在征得工会同意后,X公司于2016年2月4日依据《就业制度》第42.4.3条、42.5.1条、42.1条给予杨某严重过失处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内公告,扣款200元),在杨某当面拒绝签收违纪处罚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X公司于2月15日向杨某邮寄送达了上述两份通知,杨某于2月16日收到了邮件。2016年3月25日,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禧玛诺公司支付赔偿金及工资并协助办理失业登记。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杨某所有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依法变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本案杨某、X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约定杨某的工作岗位为工人,X公司连续四次调整的岗位也是工人岗位,X公司调整杨某岗位的行为合法,杨某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岗,杨某以个人身体原因拒绝调岗没有依据,在工会与其谈话劝勉之后,杨某仍然拒绝调岗,杨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X公司的就业制度,X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给予杨某严重过失处罚,解除与杨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行为依据的事实清楚,解除程序合法。X公司并非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杨某要求X公司支付赔偿金没有依据,法院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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