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女士入职济南市某供应链公司,从事采购经理工作,工作地点在80公里之外的泰安市。截至次年10月,该公司及时足额支付了翟女士的薪水,并对翟女士以每日汇报工作业绩的方式进行考核。2017年12月,公司另行规定,要求翟女士到位于济南的公司总部参加考勤……
工作地点在山东泰安市,却突然被要求到80公里之外的济南市公司总部考勤,翟女士对公司如此考勤不满,主动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两个月工资遭到拒绝。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系因涉事公司单方变更考勤地点所致,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涉事公司无权单方变更翟女士的工作地点。翟女士的诉求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经查明,2016年10月,翟女士入职济南市某供应链公司,从事采购经理工作,工作地点在80公里之外的泰安市。截至次年10月,该公司及时足额支付了翟女士薪水,并对翟女士以每日汇报工作业绩的方式进行考勤。2017年12月,公司另行规定,要求翟女士在位于济南的公司总部参加考勤。 “此前说好异地办公无需打卡考勤,事后却以加强统一管理为由随意变更考勤方式,还让我这个异地办公人员统一到公司总部考勤。”翟女士无法接受,与公司协商未果后辞职。当翟女士在办理工作交接提及自己还被拖欠两个月工资时,公司认为翟女士系“主动离职”,拒绝了她支付工资的要求。此后公司一直未支付翟女士当年11月和12月工资。 今年1月,翟女士就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金、加班工资、垫付款等向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受理后依法裁决:公司向翟女士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共计1.5万余元。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公司辩称,翟女士2017年12月并未到公司上班,其辞职系因胜任不了当前工作。为此,翟女士提交了自己与同事、供货商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离职协议书等,证明2017年12月自己一直在公司工作。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从公司提交的翟女士2017年整年的考勤情况来看,2017年12月翟女士陆续参与了考勤,可证实翟女士12月仍在工作。此外,根据翟女士所提交的微信截图、谈话录音等证据也可证实,12月翟女士向公司提供了劳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系因公司单方变更考勤地点所致,变更考勤地点的实质,是变更了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案中,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供应链公司无权单方变更翟女士的工作地点。翟女士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综上,济南中院遂依法驳回了公司的诉请。(记者:丛民 通讯员:张洁)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调整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对调整工作地点是否会对原劳动合同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进行审查。如果给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困难,那么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地点就排除了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变更进行协商的权利,应属无效。如果工作地点调整没有给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实质困难,那么劳动者应当配合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来源:济南中院、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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