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
2016年11月,苗某的朋友张某微信联系他,说有个挣钱的工作要推荐给他。苗某一听能挣钱,就加了张某所说的QQ号。在聊天中,网名“风雨”的人要苗某使用其提供的设备群发短信,内容为“尊敬的用户:您的积分已满10000积分,将于24小时内清零,请登录某网站兑换领取5%的现金。”“风雨”还告诉苗某,要记录好发送数量,每天可挣800元,油费和过路费另算,按天结算。苗某想了想,感觉这个工作不错,挣钱多还轻松,便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和银行账号发给了对方。收到对方寄来的设备后,苗某按照“风雨”的要求从北京出发,沿路在定州、任丘、石家庄、山西阳泉等地群发短信。
当月21日,苗某来到石家庄,将车停在三环某路口开始群发短信。同时,石家庄市反电信诈骗中心检测发现在石家庄市区及周边有人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类信息,遂上路排查,当场将苗某抓获。经查,十余天内,苗某使用伪基站共发送22万条短信,累计影响用户22万人次,影响移动网络时长610余小时,违法所得1万元。
二 分析
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基站”向不特定人群发送诈骗短信,骗取不特定多数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苗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到案后,苗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苗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性质、实际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苗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三 说法
“伪基站”是一种能够自动屏蔽运营商信号、强制连接用户手机的设备,它可以伪装成任意手机号码发送信息。因设备操作者发送的内容不受运营商控制,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就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诈骗一旦发生,用户便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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