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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方知妻子患有艾滋 丈夫将婚检机构告上法庭索赔却遭驳回

发布时间:2017-11-11 11:44:55

阅读量:191

  法律常识

  结婚是人生大事,现如今,年轻人对于婚姻的态度是越来越谨慎了。不少人在结婚之前,会选择和另一半一起做一次婚前检查,以便发现疾病,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

  南通市有一对夫妻当初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共同在当地婚检机构进行了婚前检查,各项检查均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

  婚后不久,妻子生了个孩子,可是这时候男子发现妻子竟然早就患有艾滋病!

  一怒之下,他将婚检机构告上了法庭,并索赔10万元彩礼损失和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判却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经调查,女方在婚前早已得知自己得了艾滋病,并在疾控中心有过备案,她还曾因此做过中期妊娠引产手术。对此,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有明确规定,要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个人隐私,应当由其本人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也就是应该由她本人在结婚前告知他的丈夫。

  另外,《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第三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艾滋病并非法律禁止或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因此,即使在婚检时,发现男女当中一方患有艾滋病并在传染期内,医师一般也只会提出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婚检机构未能及时检查出女方系HIV感染者,与男方决定是否与女方缔结婚姻、是否交付彩礼、是否造成相应损失均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男方的赔偿请求。

  对于此次事件,网络上一时间议论纷纷。

  许多网友都站出来指责隐瞒疾病的妻子,同情丈夫:

  同时也有很多网友忧虑,当隐私权撞上知情权,到底该如何保护自己。

  一、主张赔偿的主体不是男方本案男方和女方均去参加婚检,婚检机构分别对男方和女方负责。即因男方检测结果的争议,由男方主张权利;否则,由女方主张权利。本案涉及女方检测结果的争议,应由女方主张权利,而非男方。因此,男方无权以女方检测结果争议向婚检机构主张权利。

  二、无证据证明婚检机构有过错或违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原告(男方)应提交证据证明婚检机构有过错或违规,但本案中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存在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婚检机构未能及时检查出女方系HIV感染,不等于婚检机构有过错。现行的检测手段对HIV滴度较低时存在难以检测出的情形。

  三、男方损害后果系女方造成女方在婚前故意隐瞒患艾滋病的事实,造成婚后男方感染艾滋病的严重后果,男方有权向女方主张赔偿,而非向婚检机构主张权利。本案中,男方的遭遇令人同情,但婚检机构并不因此有法律责任

  那么,男方的知情权如何来维护呢?本案所涉的艾滋病系乙类传染病,疾控部门通常有相关的疾病信息。

  如果一方需了解另一方患病信息,应取得其同意调取信息的委托书,据此可向疾控部门了解情况。如果另一方不配合的,鉴于隐私权的保护,则无法了解相关情况。但此时对双方而言,在对双方健康状况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婚姻关系是否建立则是一个谨慎的提醒。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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