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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只有先签了合同的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7-11-03 10:50:33

阅读量:194

  现在买套房子不容易,地段好,近公交,有地铁,进名校;菜市、医院右转到;公园、公司隔条道。只能说梦想还是要有的,万一实现了呢?为了心头好,一掷千金也是很有必要。可惜这位案主掷了千金,也没买到心头好。

  究竟如何,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房多卖,

  只有先签了合同的有效吗?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合同约定:李先生首付50%的购房款,余款两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及时交给了首付款。

  谁知,曾先生也看中了这套房子,但他并不知道房地产公司与李先生的购房情况,便以更高的价钱与房地产公司办理了购房合同,并很快办好了房产证。那么,这套房子到底归谁所有呢?

  以案释法

  这套房子归曾先生所有。

  李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李先生可以依据该合同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买卖、变更、转让等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因此,李先生的购房合同有效。但是《物权法》同时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只有经过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曾先生办理了房产证,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李先生只能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而不能根据买卖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律师提示

  “一房二卖”的房子到底归谁?

  如果购房者遇见了“一房二卖”的情况,并不能因为自己是先订立合同的人,便主张房子归自己所有,具体还要分以下情况进行讨论:

  1、当事人中的一方已办理过户: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不管你是先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人,还是后订立买卖合同的人,只要一方已经办理了过户,房子便归其所有。

  2、当事人均未办理过户且未交房:按照《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所以,如果当事人都还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且房屋也未交付,房屋所有权便归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

  3、当事人均未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根据《解释》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所以,如果当事人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那么房屋便归先行实际占有房屋的人所有。

  4、当事人均未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且未交房:如果当事人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而且房屋也还没有交付,那么房子便归先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人所有。

  来源:平安博爱

  编辑:腾瑞法之家

  腾瑞小编提醒

  本文信息来源于网络,文章版权仍归作者所有。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友好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无意之错,请海涵。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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