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是著名旅游度假胜地,夏日避暑游客暴增,而当地的居民就以此为生,一到夏日就以为前来旅游的游客提供旅游产品或者旅游服务作为收入来源,而随着越来越多的游客来访以及名气的增大,当地的经济效益也越来越好,同时问题也伴随出现,由于很多的无照经营的小摊小贩的聚集,导致每年流失的税收也不在少数。该市政府便以“储备土地,发展旅游”为由,将该无照商贩的聚集地进行征收,并发布了征收决定。这一决定引起了市民的不满,认为市政府以发展旅游城市之名,行增加税收之实。土地征收的决定将居民的业余收入来源斩断,导致市民们纷纷产生了抵触的情绪。那么市政府土地储备是作为房屋征收的理由吗?
进行房屋征收的原因是什么?什么条件下才可以进行房屋征收?虽然知道为“公共利益”需要是不动产征收的唯一前提条件,但是以往的《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都未对“公共利益”给出定义和具体范围。直至2011年1月21日在国务院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对“公共利益”的范围给予了界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征收必须要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土地储备并不属于上述任何情形之一,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将其规定为公共利益。主动进行土地储备,原则上不能通过征收的方式,只能采取购买、置换等交易方式。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虽然通过土地储备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但是同时,土地储备也成为打破社会公平的反面典型。土地的面积是固定的且是不可再生的这就注定了它的稀缺性,国家对土地的宏观调控产生了土地储备,但也同时滋生了部分政府为了当地税收利用起政府部门的身份通过各种手段优先获得土地,这样并不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同时也不符合征收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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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例一 原告:程克。 被告: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瓯房地产公司)。 中瓯房地产公司为销售楼盘,发布了宣传广告、售楼书并设置样板房,宣传广告、售楼书上显示该楼盘东面配套五星级酒店,楼盘内配置五星级会所等。程克为购置商品房与被告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定协议书》,该《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约定双方必须于5日之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该《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双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板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其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受让股东承诺承担责任而免除。
裁判主旨违约金条款是合同主体契约自由的体现,除具有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和对守约方的补偿性功能之外,还应体现预先确定性和效率原则。约定违约金降低了发生纠纷时合同主体的举证成本,使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即明确违约后果,从而做到慎重订约、适当履约,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依法、审慎、适当。 案例索引《西宁凯达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险峰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20号】 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掌握的原则以及如何进行调整?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笔者是专业从事并购交易的,中国各种并购整合交易刚刚起步,正处于初级阶段,在并购交易中,尽职调查
很多人对小产权房并不了解,有些人甚至认为小产权房就是指那些40年、50年产权,即产权不足70年的房屋。其实,这是误解。那么小产权房和40年、50年产权的房屋有什么区别呢?40年、50年、70年房屋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