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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仍担负赔偿责任,怎么回事?

发布时间:2017-12-31 01:00:03

阅读量:10720

  【案情简介】

  A公司于2006年借给B公司人民币110万元。2013年7月24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主要约定,对B公司所欠的借款,从2013年9月起,每月向A公司支付10万元至付清时止。C公司为《和解协议》自愿承担连带保证担保。

  B公司清偿部份债务后,尚欠90万元未予清偿。A公司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立即给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损失,C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C公司辩称,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是非法拆借行为,故借款行为无效,担保也未成立,A公司要求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没有法律效力。

  【仲裁结果】

  经过审理,仲裁庭最终裁决,B公司给付A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损失,C公司承担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份的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本案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系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损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企业之间的非法拆借行为,故该借款行为无效。C公司对本案借款担保的行为,系《和解协议》的从合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的,从合同无效,故C公司对《和解协议》的借款偿还内容所作的担保无效。

  因C公司对《和解协议》的借款偿还内容所作的担保无效,C公司对借款的偿还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并不等于不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还规定,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案三方当事人作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应当也必须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明知国家禁止企业之间非法拆借资金,而仍然实施了非法借贷行为和为非法借贷提供担保的行为,对此,三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故C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过错责任。

  【提醒】

  担保责任与过错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担保责任通常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过错责任一般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就本案而言,当事人约定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按该约定,C公司应承担本案借款9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该约定无效,C公司不应承担本案借款9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而且这种赔偿责任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即只承担B公司不能清偿部份的三分之一责任。

  来源:惠州仲裁委员会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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